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19-191号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暨部分股东重新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为邯郸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对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孙景涛、鲍喜波、刘锋本次解除三方于2009年12月3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情形。
3、石家庄鑫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孙景涛、鲍喜波、刘锋均已出具承诺函:此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至汇金股份2019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确定的减持计划截止日内,将严格遵守2019年10月11日公告内容。
在前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若有后续增减持计划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的要求。
4、孙景涛、鲍喜波、石家庄鑫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止本公告日,三方合计持有公司97,530,246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18.33%。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股份”)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原一致行动人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刘锋先生的通知,上述原一致行动人已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三方于2009年12月3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同时,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及石家庄鑫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金”)于2019年12月1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基本情况
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刘锋先生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目前,汇金股份控股股东为邯郸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孙景涛、鲍喜波、刘锋已不是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协议维护控股权的根本目的已不存在,三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于2009年12月3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刘锋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594,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9%;通过持有鑫汇金股份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0,922,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7%,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比例 比例
孙景涛 29,011,400 5.45% 32,081,065.38 6.03%
鲍喜波 17,596,520 3.31% 18,841,260.62 3.54%
刘锋 21,986,560 4.13% 0 0
合计 68,594,480 12.89% 50,922,326 9.57%
二、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主要内容
各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同意,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三方于2009年12月31日签署之《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在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将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各方不再受该协议约束,亦不再享有该协议约定的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基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终结。此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对此予以认可。
三、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鑫汇金于2019年12月1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孙景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45%的股份,鲍喜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31%的股份,鑫汇金直接持有公司9.5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7,530,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3%。其中,孙景涛先生任公司董事职务,孙景涛先生持有鑫汇金63%的股权,鲍喜波先生持有鑫汇金37%的股权。
四、《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孙景涛
乙方:鲍喜波
丙方:石家庄鑫汇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50252530X
法定代表人:鲍喜波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乙方分别直接持有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9,011,400股、17,596,520股。甲方任公司董事职务,乙方在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
(2)丙方直接持有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0,922,326股,甲方与乙方为丙方股东,分别持有丙方63%、37%股权。
现甲方、乙方、丙方拟通过签署本协议,对其一致行动关系做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一致承诺保证其(包括其代理人)就公司的如下表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持一致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以一致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发行公司债券;
(7)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公司章程;
(9)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1) 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2)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甲方、乙方、丙方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就前条表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若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则以股东大会召开时甲方意见为准。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承诺其(包括其代理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作出表决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协议各方协商是否续签。但如在本条款所述的三年有效期内,任一方不再直接持有汇金股份股票或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再持有石家庄鑫汇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五条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除非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文件,甲方、乙方、丙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 甲方、乙方、丙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执壹份,汇金股份公司留一份存档。
五、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对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六、其他说明
1、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刘锋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刘锋先生在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3、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及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均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备查文件
1、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刘锋先生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2、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鑫汇金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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