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决定撤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关于签订<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议案》的决议,并取消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除取消上述提案外,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披露的原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其余事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取消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15:00至2019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1,60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2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0,986,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9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深圳兆新商置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807,3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25%;反对121,799,4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746%;反对371,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25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81,309,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0%;反对29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6,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26%;反对297,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7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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