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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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乾景园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乾景园林于2019年12月12
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乾景
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
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19年11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编号:2019-069),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
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上述通知所公告时间、方式及内容等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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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于2019年12月12日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
(四)2019年12月12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长回全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杨静女
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19年1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160,00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4320%。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6%。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7,20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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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
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
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汇总了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及现场投票结果。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9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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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5,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0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5%;反对7,4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709%。
关联股东杨静、回全福、北京五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议案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
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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