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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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编号:2019-123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时间: 2019年12月12日14:30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901A)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7、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1,649,354,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7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代表股份20,207,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股份1,669,562,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348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人,代表股份23,460,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1,669,032,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反对525,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31,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21%;反对525,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669,068,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489,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66,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34%;反对4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8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立忠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同意 1,668,96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592,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863,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44%;反对592,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73%;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天元律师事务所李云平律师、林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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