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拟提名陈培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培堃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
3、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的审议、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潘 越 邹 雄 肖 珉
2019年12月12日
(本页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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