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求,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现金收购山东清洋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益于做大做强公司主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胡卫升、冶保献、申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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