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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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引 言·············································································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7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9
第二部分 正 文············································································11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11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16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7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29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31
六、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本演变·························································· 40
七、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及其他重大事项···················································· 48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2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65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65
十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6
十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资格·································· 66
十三、结论性意见·················································································· 67
第三部分 签署页············································································6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宁
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就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富邦、上市公 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68,系本次交易的标
司、标的资产购买 指 的资产购买方,曾用名“宁波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
方 司”、“宁波市华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华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奥体育、标的公 指 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的标的公
司 司,曾用名“江苏常奥传媒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标的资 常奥体育的股东日照嘉航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
产出售方 指 合伙)、日照迦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常州青枫云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补偿义务人、净利 指 日照嘉航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陶婷婷、
润承诺方 常州奥蓝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嘉航信息 指 日照嘉航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廷沐 指 常州廷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迦叶咨询 指 日照迦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九域 指 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枫云港 指 常州青枫云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青枫投资 指 常州青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 指 宁波富邦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
大资产重组 的常奥体育55%股权
交易各方 指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购买方、标的资产出售方以及
净利润承诺方
富邦控股 指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奥蓝商务 指 常州奥蓝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常奥管理 指 常奥(常州)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乐道四合 指 乐道四合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多牛网络 指 多牛网络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赤焰狼 指 赤焰狼(常州)电子竞技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竞灵 指 杭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昆山常奥 指 昆山常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瑞源投资 指 常州瑞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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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准日、评估 指 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的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即
基准日 2019年9月30日
交割日 指 标的资产常奥体育5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宁波富邦
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当日
交易各方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宁波富邦精
《资产购买协议》 指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协
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宁波富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派的经办律师
申港证券 指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方亚事评估 指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为宁波富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国浩律
《法律意见书》 指 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重组报告书》 指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
《重组报告书摘 指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要》 告书(草案)摘要》
《审计报告》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36664号《江
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53号
《审阅报告》 指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2018年度、2019年1-9月)》
北方亚事评估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
《资产评估报告》 指 713号《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
涉及的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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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
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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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
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2012年7月更为现名。
本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
务所、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EPC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宁波富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颜华荣律师、
倪金丹律师,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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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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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等相关
主体均保证:其所提供之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之相关文件、材料之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名和印章均真实、有效;相关文件的签
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三)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之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
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披露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
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等的文件所作的
引述。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的任
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相关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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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上报,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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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组报告书》《资产购买协议》以及宁波富邦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宁波富邦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嘉航信息、迦叶咨询、青枫云
港分别持有的常奥体育31%、19%、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富邦持有常
奥体育55%股权,常奥体育将成为宁波富邦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北方亚事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
的常奥体育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23,390万元
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最终确定为128,425,000元。
综上,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及《重组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鉴于本次交易不涉及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且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以来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同时,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宁波富邦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1.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常奥体育55%的股权,具体交易对方
及其拟出售标的资产的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嘉航信息 326.3158 31.00
2 迦叶咨询 200.0000 19.00
3 青枫云港 52.6316 5.00
合 计 578.9474 55.00
2.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按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评估以2019年9月30日
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确定的评估值23,390.00万
元为作价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最终确定为128,4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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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自《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上市公司合计向各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50%即64,212,500元(即
“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各交易对方支
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35%即44,948,750元(即“第二期交易价款”);标的公
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经宁波富邦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并在上市公司
年报中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合计向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的15%即19,263,750元(即“第三期交易价款”)。
鉴于青枫云港在2018年6月增资入股标的公司及2019年9月受让瑞源投
资持有的标的公司1.67%股权时其投资估值高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经评估的所
有者权益,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其他交易对方即嘉航信息、迦叶咨询在
本次交易中按80%、20%的比例共同对青枫云港应得交易价款进行补偿及让渡(即
“调整让渡金额”),调整让渡金额按青枫云港增资入股标的公司时确定的退出
价格确定机制计算,即:调整让渡金额(元)=25,000,000元+25,000,000元×
8%/365×持股期间-11,675,000元。前述公式中,持股期间按2018年5月30日
(含当日)起计算至青枫云港实际收到上市公司支付的本次交易价款之日(不含
当日)。
综上,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安排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应得交 第一期交易价款 第二期交易价 第三期交易价
易价款(元) (元) 款(元) 款(元)
嘉航信息 72,385,000-调整 37,916,125-调整 25,000,000 9,468,875
让渡金额×80% 让渡金额×80%
迦叶咨询 44,365,000-调整 14,621,375元-调 19,948,750 9,794,875
让渡金额×20% 整让渡金额×20%
青枫云港 11,675,000+调整 11,675,000+调整 -- --
让渡金额 让渡金额
合 计 128,425,000 64,212,500 44,948,750 19,263,750
4.购买股票及锁定安排
陶婷婷应通过嘉航信息将在本次交易中收到的第二期交易价款中的
20,000,000元(以下简称“购股款”)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但如
购股款按《资产购买协议》约定全部或部分被用于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减值
测试补偿义务(如有)及支付违约金(如有)的,则最终购买宁波富邦股票的金
额可相应扣减。嘉航信息应于收到上市公司支付至共管账户的20,000,000元交
易价款暨购股款之日起18个月内在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嘉航信息购入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均为自买入之日起至利润补偿期间届满且净利润承诺
方履行完毕《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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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之日,如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净利润承诺方不存在需要履行盈利预测补
偿义务及/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则股票的锁定期均为自买入之日起至减值测
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嘉航信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均应按照前述约定进行锁定。未经宁波富邦书面
同意,嘉航信息持有的锁定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得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其他
第三方权利。
5.盈利预测及减值测试补偿
(1)业绩承诺
嘉航信息、奥蓝商务和陶婷婷作为本次交易的净利润承诺方承诺:2019年
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即“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实现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50万元、2,200万元、2,550万元、
2,900万元(即“承诺净利润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数、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实现净利润数、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积净利润实现数均指标的公司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利润补偿期间的实现净利润数将相应剔除标的公司股权激励的损益影响(如
有);同时,鉴于标的公司2019年9月收购了杭州竞灵33%股权,标的公司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按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标的公司股权
架构模拟确认,即标的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数包含上述杭州竞灵33%股权
享有的在2019年度1-9月期间相应损益。
(2)盈利预测补偿
若利润补偿期间经审计标的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不足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的,宁波富邦在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
净利润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并根据净利润承诺方持有宁波富邦股份的权利状态、
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购股款情况及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在相
应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后,净利润承诺方应在接到宁波富邦通知后的30日内按照
宁波富邦通知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
金额。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a)累积补偿金额不超过交易对方合计取得的
交易对价及乙方一购入的宁波富邦股票自购入日至补偿日期间所取得的现金分
红之和;(b)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如某年度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
0取值,以前年度已经补偿的金额不退还。
净利润承诺方优先以现金方式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净利润承诺方应在接
到宁波富邦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当期应补偿金额,如净利润
承诺方未在前述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当期应补偿金额的,则宁波富邦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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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共管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或差额。
如净利润承诺方未在宁波富邦通知的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当期应补
偿金额或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购股款不足以履行当期盈利预测补偿义务的,则差额
部分由嘉航信息继续以所购宁波富邦股份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
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现金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购股平均价格按截至宁波富邦发出书面补偿金额
及方案之日,嘉航信息已用于购入股票的总金额除以总购股数量计算。如上市公
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应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
转增或送股比例);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
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净利润承诺方
以现金支付。
对于净利润承诺方以嘉航信息所购宁波富邦股份进行补偿的,宁波富邦将以
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嘉航信息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的需补偿股份数量
并予以注销。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宁波富邦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
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净利润承诺方应继续
以现金方式履行该等补偿义务。
(3)减值测试补偿
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由宁波富邦和陶婷婷共同确定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资产评估师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予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并共同确定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内净利润承诺方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则净
利润承诺方应按以下约定向宁波富邦另行补偿,其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按以下执
行:
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净利润承诺方已
支付的补偿金额。
减值测试后如确定净利润承诺方需另行履行补偿义务的,则净利润承诺方优
先以现金方式履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净利润承诺方应在接到宁波富邦通知之日
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如净利润承诺方未在前述
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的,则宁波富邦有权直接在共管
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或差额。
如净利润承诺方未在宁波富邦通知的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减值测试
需补偿金额或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购股款不足以履行减值测试现金补偿义务的,则
差额部分由嘉航信息继续以所购宁波富邦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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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需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现金补偿金额)÷购股平
均价格。
对于净利润承诺方以嘉航信息所购宁波富邦股份进行减值测试补偿的,宁波
富邦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嘉航信息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的减值测
试需补偿股份数量并予以注销。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宁波富邦减少注
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净
利润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继续履行该等补偿义务。
净利润承诺方将共同且连带地承担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
但其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交易对方在本次
交易中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及嘉航信息所购宁波富邦股票自取得之日至补偿日
期间所取得的现金分红之和。
6.超额业绩奖励
在标的公司实现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且标的资产不存在《资产
购买协议》约定的期末减值的前提下,宁波富邦对陶婷婷及其届时指定并经宁波
富邦认可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50%。尽管
有前述计算公式,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20%即25,685,000元(含本数)。
7.标的资产交割
《资产购买协议》生效后,交易对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在宁波富邦通知后
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交割涉及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备案手续,使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股权过户登
记至宁波富邦名下,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资产购买协议》
约定完成变更备案登记。
8.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及过渡期损益
标的公司于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东
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的损益及数额可由交易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审计机构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确认。标的公
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盈利由宁波富邦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青枫云港之外的其他
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于“过渡期损益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补偿给宁
波富邦。
9.交易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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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为:标的资产购买方宁波富邦;标的资产出售
方嘉航信息、迦叶咨询、青枫云港;净利润承诺方嘉航信息、奥蓝商务及陶婷婷。
(一)标的资产购买方
1.宁波富邦的基本法律状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富邦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
5月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053689D的《营业执照》,其
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镇海骆驼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陈炜
注册资本 13,374.72万元
成立日期 1981年12月20日
营业期限 1981年12月20日至长期
汽车修理(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批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铝及铝合金板、带、箔及制品、铝型
材产品的制造、加工;塑料制品及汽车配件加工(以上限分公司经营);
经营范围 机电设备、装卸机械、车辆配件、纺织原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
材料、化工原料、橡胶制品、木材、日用品、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起
重安装;装卸搬运;仓储;货物堆场租赁;停车场;房地产开发。(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宁波富邦股东名册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9月30日,宁波富邦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1 富邦控股 49,820,082 37.25 流通A股
2 王文霞 5,010,629 3.75 流通A股
3 周宇光 1,509,900 1.13 流通A股
4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1,481,802 1.11 流通A股
5 梁旋 1,308,200 0.98 流通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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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6 宁波三星通讯设备有限 1,102,857 0.82 流通A股
公司
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
7 企业(有限合伙)-方 1,090,000 0.81 流通A股
圆-东方10号私募投资
基金
8 王坚宏 1,059,118 0.79 流通A股
9 周爽 1,042,900 0.78 流通A股
10 王秀荣 1,010,367 0.76 流通A股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宁波富邦股东名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富邦控股持有上市公司49,820,082股股份,占总股本
的37.2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宋汉平、周波等8名自然人组成的管理团队
直接持有富邦控股57.33%股权,可实际控制富邦控股,为宁波富邦共同实际控
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过往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3.宁波富邦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根据宁波富邦的工商档案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相关决议及公开披露信息等资料,宁波富邦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1993年5月,改组设立
宁波富邦前身宁波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系以原宁波市第三运输公司为
基础由相关发起人共同发起改制组建的股份公司。1992年11月27日,宁波市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组建宁波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甬体改〔1992〕26号),批复同意按照上报方案,由宁波市第三运输公司、工
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信托
投资公司等发起,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宁波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总股本为3,800万元,股份总数为3,800万股,其中宁波市第三运输公司以评估
后净资产折价入股928万股,其他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100万股,向其他社会法
人定向发行644万股,向内部职工发行128万股。
1993年5月20日,宁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证:宁波市华
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由宁波市第三运输公司发起组建,其以实物资产出资928万
元,其他法人投入现金1,754万元,职工个人投入现金118万元,合计注册资本
为2,800万元。
1993年5月23日,宁波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毕本次改制组建涉
及的变更登记,取得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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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31日,宁波甬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证:宁波
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2,800万元,现增资至3,800万元,其中增
加法人股990万元,个人股10万元。宁波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增资
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1996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6年10月,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华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
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批复》(甬政发〔1996〕33号)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宁
波市华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272
号)核准,宁波市华通股份有限公司(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于1996
年6月变更为该名称)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60万股,并经上交所审核
同意后于1996年11月11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由3,800万元变更为5,160万元,股本总数由3,800万股变更为5,160万
股。
1996年11月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业字(96)第1199号《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1996年11月1日,承销机构宁波证券公司已缴入股款人民币
6,664万元,其中股本1,360万元,资本公积5,304万元。
1996年11月,宁波市华通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3)1999年8月,派发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999年8月,经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公司于1997年4月组建集团后变更为该名称)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扩股方案的批复》(甬股改〔1999〕16号)批准,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1998年末总股本5,1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3股派发红股,同
时按每10股转增5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发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160万股变更为9,288万股,注册资本由5,160万元变
更为9,288万元。
1999年9月,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4)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宁波市华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发字〔1996〕272号),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托管但未获得
发行额度的内部职工股自新股发行之日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经1998年红股派送
及股本转增后,内部职工股为230.40万股。
(5)2002年9月,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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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6)2002年10月,控股股东变更
2002年4月,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原控
股公司为基础,引入经营者及经营团队改制组建富邦控股。2002年10月30日,
富邦控股与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后
者持有的宁波富邦622.8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70%。本次股权转让
经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甬国资委办〔2002〕134号文批准。同
日,富邦控股与宁波市第三运输公司签订《企业合并合同》,约定由富邦控股吸
收合并宁波市第三运输公司。本次吸收合并经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甬经企业〔2002〕
542号文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及吸收合并完成后,富邦控股合计持有宁波富邦28.70%股份,
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宋汉平等经营管理团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7)2003年4月,非流通股转让
2003年4月10日,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公
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宁波富邦
1,029.60万股社会法人股以每股1.216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8)2003年11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3年11月,经宁波富邦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批
复》(甬股改〔2003〕25号)批准,宁波富邦以总股本9,288万股为基础,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转增扩股后公司股
本总数由9,288万股变更为11,145.60万股,注册资本由9,288万元变更为
11,145.60万元。
2003年11月,宁波富邦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2005年12月,派发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5年12月,经宁波富邦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宁波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甬发
改上市〔2005〕479号)文批准,宁波富邦以2004年末总股本11,145.60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1.3股派发红股,同时按每10股转增0.7股以
资金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派发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11,145.60万股变更为13,374.72万股,注册资本由11,145.60万元变更为
13,374.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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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宁波富邦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2006年11月,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11月23日,宁波富邦编制《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说明书》,确定以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股本38,568,960股为基
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
10股送2.7股作为对价获得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公司总股本不变。
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甬国资发〔2006〕
57号),批复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确定的有关内容。
2006年12月11日,宁波富邦召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
2006年12月19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实施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知》(上证上字〔2006〕760号),同意宁波富邦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对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4,826,240
股非流通股,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13日出具
《关于受让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的批复》(甬国资产
〔2006〕56号),批复同意富邦控股受让其持有的宁波富邦全部股份。因本次转
让须经中国证监会豁免邀约收购后方可实施,双方按照转让股份是否过户完成对
本次股权改革分置中履行对价支付义务作出了约定。
2006年12月21日,宁波富邦披露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公告2006
年12月22日为实施股权分置改的股权登记日,对价股份于2006年12月26日
上市。
2007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豁免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要约收购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
〔2007〕17号),批复同意豁免富邦控股因股权转让累计持有4,587.6438万股
宁波富邦股份(占总股本的34.3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宁波富邦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其公告信息及查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至今,宁波富邦的股本总数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再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富邦系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宁波富邦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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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资产出售方
1.嘉航信息
嘉航信息系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之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持有标
的公司31%的股权,并拟将其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
(1)嘉航信息基本法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航信息持有五莲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9年
10月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121MA3QNX4L9A的《营业执照》,其
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 日照嘉航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商河路北侧沿街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廷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忠英)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8日
合伙期限 2019年10月8日至长期
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通讯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及无线电发射设施除外)、办公用机械
经营范围 设备、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技术开发、销
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器人技术开发、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航信息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常州廷沐 普通合伙人 0.033 0.01
2 陶婷婷 有限合伙人 329.967 99.99
合计 33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嘉航信息自成立以来其合伙人及出资结构未发生变更。
(2)嘉航信息普通合伙人常州廷沐的基本法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廷沐持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9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4MA205CG37Y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企业名称 常州廷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常州市钟楼区宝龙城市广场2幢2915
法定代表人 陶婷婷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9年9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9年9月26日至长期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公关策划;
经营范围 市场调查(除国家专项规定外);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廷沐系陶婷婷设立并持有100%股权的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自成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3)合法合规性及涉及经济纠纷的情况
根据嘉航信息、常州廷沐、陶婷婷及蒋忠英作出的声明承诺、相关政府部门
及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嘉航信息、常州廷沐及陶婷婷、
蒋忠英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
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嘉航信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参
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迦叶咨询
迦叶咨询系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之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持有标
的公司19%的股权,并拟将其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
(1)迦叶咨询基本法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迦叶咨询持有五莲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9年
10月1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121MA3QPCPJXY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 日照迦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商河路北侧沿街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10日
合伙期限 2019年10月10日至长期
企业管理服务,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品牌管理,会展会务服务,展
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经营范围 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迦叶咨询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江苏九域 普通合伙人 0.02 0.01
2 杨清 有限合伙人 199.98 99.99
合计 2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迦叶咨询自成立以来其合伙人及出资结构未发生变更。
(2)迦叶咨询普通合伙人江苏九域的基本法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九域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0941357659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89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毛汇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4年3月2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九域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杨清 900 90
2 胡续耀 100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合计 1,000 100
(3)合法合规性及涉及经济纠纷的情况
根据迦叶咨询、江苏九域及杨清、毛汇、王琳作出的声明承诺、相关政府部
门及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迦叶咨询、江苏九域及杨清、
毛汇、王琳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迦叶咨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参
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青枫云港
青枫云港系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之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标的
公司5%的股权,并拟将其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
(1)青枫云港的基本法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枫云港持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年7月2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MA1P37JAXD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青枫云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1号常州文科融合发展有限公司9537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青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海兵)
成立日期 2017年5月26日
合伙期限 2017年5月26日至2027年5月21日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
经营范围 可和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枫云港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号 (万元) (%)
1 青枫投资 普通合伙人 200 0.5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2 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青枫产业 有限合伙人 34,800 99.43
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 35,000 100.00
(2)青枫云港普通合伙人青枫投资的基本法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枫投资持有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MA1NDK2J3U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青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295号
法定代表人 蒋海兵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2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7年2月15日至长期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经营范围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创业投
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枫投资系常州青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青枫云港的出资结构
根据青枫云港及其追溯股东的工商档案资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
程等资料以及该等主体对本所调查表的回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资料,青枫云港追溯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结构如下:
青枫云港合伙 追溯出资人 追溯出资人 追溯出资人 追溯出资人 追溯出资人
人 1 2 3 4 5
常州钟楼高 常州市钟楼
新技术创业 区殷村职业
服务中心 教育园管理 -- --
青枫投资(执 常州青枫投 60% 服务10中0%心
行事务合伙 资建设有限
人)0.57% 公司100% 济常州开发钟楼区北经常州钟楼经 常州钟楼新
新投资建设 济开发区投 城投资建设 常州市人民
有限公司 资建设有限 有限公司 政府100%
40% 公司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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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钟楼经济 青枫投资 同上
开发区青枫产 0.1%
业引导基金
(有限合伙) 常州青枫投
(有限合伙 资建设有限 同上
人)99.43% 公司99.9%
注:常州市钟楼区殷村职业教育园管理服务中心系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江苏省常州钟
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常州市钟楼区事业单位管理局。
(4)合法合规性及涉及经济纠纷的情况
根据青枫云港、青枫投资、蒋海兵作出的声明承诺、对本所调查表的回复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枫云港、青枫投资及蒋海兵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
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青枫云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参
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净利润承诺方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本次交易承担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
净利润承诺方为嘉航信息、奥蓝商务及陶婷婷。
1.嘉航信息
嘉航信息的基本法律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本节“(二)标的资产出售方 1.
嘉航信息”。
2.奥蓝商务
奥蓝商务系常奥体育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奥蓝商务的
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奥蓝商务持有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
年11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MA1MR6G8XX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奥蓝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常州市钟楼区茶花路300号(18楼180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陶婷婷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11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合伙期限 2016年8月11日至2066年8月11日
经营范围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根据奥蓝商务的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奥蓝商务的合
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普通合伙人 46 40
2 付强 有限合伙人 46 40
3 刘思聪 有限合伙人 23 20
合计 115.000 100.00
注:根据奥蓝商务的工商档案资料以及工商变更申请资料,付强受让陶婷婷持有的奥
蓝商务46万元财产份额并入伙奥蓝商务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3.陶婷婷
陶婷婷,女,1982年3月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陶
婷婷系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陶
婷婷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标的公司71.25%股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
中的企业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均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其各自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具备作为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宁波富邦的批准和授权
(1)2019年12月12日,宁波富邦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的议案》《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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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附生效条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
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本次董事会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宁波富邦独立董事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了《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对
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9年12月12日,独立董事出具《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前述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9年12月12日,嘉航信息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嘉航信息与宁波富邦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架构
和对价支付方式等将其持有常奥体育31%的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
(2)2019年12月12日,迦叶咨询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迦叶咨询与宁波富邦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架构
和对价支付方式等将其持有常奥体育19%的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
(3)2019年12月12日,青枫云港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青枫云港与宁波富邦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架构
和对价支付方式等将其持有常奥体育5%的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
3.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12月12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嘉
航信息、迦叶咨询、青枫云港与宁波富邦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同意按照协议
约定的交易架构和对价支付方式等将其合计持有常奥体育55%的股权转让给宁
波富邦,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宁波富邦
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了现阶段
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宁波富邦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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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宁波富邦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宁波富邦为本次交
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交易各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天职国际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北方亚事评估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宁波富邦公开披露信息等资料及信息,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宁
波富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
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宁波富邦和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截至2018年12月31
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元) 646,283,372.45 105,271,384.65 738,392,817.95
标的公司(元) 96,291,471.59 30,153,674.37 71,805,089.30
成交金额(元) 128,425,000.00 128,425,000.00 —
孰高(元) 128,425,000.00 128,425,000.00 —
占比(%) 19.87 121.99 9.72
注:上表中宁波富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18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常奥体育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18年度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55%股权,
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规定及前述财务指标,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资产,不涉及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且上市公司过往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奥体育目前
的主营业务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运营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营管理。根据《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常奥体育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
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宁波富邦和常奥体育的生产经营均
能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具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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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不会导致相关行业形成行业垄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定。
(2)根据《重组报告书》《资产购买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等股本变动
事项,不会导致宁波富邦现有股本总数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涉及宁
波富邦组织机构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调整,不影响上市公司
治理制度的完善及执行,不会导致公司在规范运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宁波富邦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独立及资产独立完整等方面存在重
大缺陷;不会导致宁波富邦存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
应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北方亚事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宁波富邦八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已审议并批准了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独立董事亦就本次
交易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由交
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之规定。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常奥体育55%的股权,根据交易对方的承诺、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合法、有效地拥有拟
出售的标的公司股权,相应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
其他权利限制,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仅为股权转让,不涉
及债权债务转移问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
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项之规定。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常奥体育55%的股权。常奥体育目前的主营业务
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运营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营管理。根据本次交易的《审阅报
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常奥体育将成为宁波富邦的控股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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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将新增体育产业,从而丰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逐步拓展产业布局,增
强综合市场竞争力,降低公司整体经营风险,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宁波富邦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
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机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和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后常奥体育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独立规范运行,本
次交易不会影响宁波富邦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宁波富邦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
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体系。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宁波富邦内
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完善,不会对宁波富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运行产生不利
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
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2019年12月12日,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协议
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支付安排、交易对方购买股票及锁定安
排、盈利预测补偿、超额业绩奖励、过渡期、交易涉及的声明承诺、违约责任及
生效条件等作出了约定,其中核心交易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支付安排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按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评估以2019年9月30日
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并确定的评估值23,390万元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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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最终确定标的公司55%股权即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28,425,000元(壹亿贰仟捌佰肆拾贰万伍仟元整)。
2.交易各方确认,鉴于乙方三(即“常州青枫云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2018年6月增资入股标的公司及2019年9月受让标的公司1.67%股权时其投
资估值高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经评估的所有者权益,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
由其他交易对方即乙方一(即“日照嘉航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即“日照迦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交易中按
80%、20%的比例共同对乙方三应得交易价款进行补偿及让渡(即“调整让渡金
额”),调整让渡金额按乙方三增资入股标的公司时确定的退出价格确定机制计
算,即:调整让渡金额(元)=25,000,000元+25,000,000元×8%/365×持股期
间-11,675,000元。前述公式中,持股期间按2018年5月30日(含当日)起计
算至乙方三实际收到甲方(即“上市公司”)支付的本次交易价款之日(不含当
日)。
3.交易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价款分三期支付,其支付安排分别如下:
(1)第一期交易价款:本协议(即《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甲方合计向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50%即64,212,500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合计向交易
对方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35%即44,948,750元;
(3)第三期交易价款:标的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经甲方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确定并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合计向交易
对方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5%即19,263,750元。
交易各方确认,结合本条前述第1款、第2款及本款之约定,甲方分三期向
各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的金额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应得交 第一期交易价款 第二期交易价款 第三期交易价款
易价款(元) (元) (元) (元)
日照嘉航信息 72,385,000-调 37,916,125-调
技术合伙企业 整让渡金额× 整让渡金额× 25,000,000 9,468,875
(有限合伙) 80% 80%
日照迦叶企业 44,365,000-调 14,621,375元-
管理咨询合伙 整让渡金额× 调整让渡金额 19,948,750 9,794,875
企业(有限合 20% ×20%
伙)
常州青枫云港 11,675,000+调 11,675,000+调
投资中心(有 整让渡金额 整让渡金额 -- --
限合伙)
合 计 128,425,000 64,212,500 44,948,750 19,2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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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各方确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各交易对方之间的内部调
整让渡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于甲方而言,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向
交易对方支付完毕交易价款后即履行完毕对价支付义务。
(二)购买股票及锁定
经交易各方确认,丙方(即“陶婷婷”)应通过乙方一将本次交易中收到的
第二期交易价款中的20,000,000元(即“购股款”)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甲方
股票,即乙方一购买甲方股票的金额至少不低于20,000,000元(含本数),但
如购股款按本协议约定全部或部分被用于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
义务(如有)及支付违约金(如有)的,则最终购买甲方股票的金额可相应扣减,
具体安排如下:
1.共管账户开立及管理
(1)乙方一至迟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开立以乙方一为开户人
并由甲方和乙方一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即“共管账户”),用于接收购股款
20,000,000元。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丙方拟更换其他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作
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购买股票义务的,则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
同意后由相关方协商办理具体手续,但无论如何,丙方将保证购股款将始终处于
甲方监管之下,并保证该更换后的主体将承接并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乙方一的义
务。
(2)未经甲方和丙方另行达成书面一致,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包括该等资
金产生的利息及购买本协议约定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如有))除用于按照本协
议约定购入甲方股票、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如有)及支
付违约金(如有),以及在闲置时经甲方同意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外,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
(3)共管账户的共管期限为账户开立之日起至利润补偿期间届满且净利润
承诺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如有)
之日,如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净利润承诺方不存在需要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
/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则共管期限为账户开立之日起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
见出具日(即“共管期间”)。共管期限届满后,甲方配合乙方一及时办理解除
对共管账户的监管。
(4)共管期间,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利息及理财收益(如有)归账户开户人
所有,但触发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或乙方一及/或丙方违反本
协议约定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直接从共管账户扣减净利润承诺
方应履行的现金及按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
2.购入股票及锁定安排
(1)乙方一应于收到甲方支付至共管账户的20,000,000元交易价款暨购股
款之日起18个月内(即“购入期”),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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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将购股款全部用于购买甲方股
票。扣除用于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如有)、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如有)及支
付违约金(如有)的金额外,如乙方一未能在前述购入期将购股款全部用于购买
甲方股票的,则每迟延一天,甲方有权以剩余购股款对应金额为基础按每日万分
之一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2)乙方一按本协议约定购买的甲方股票按照以下约定锁定:购入期内乙
方一拟以购股款在二级市场购入甲方股票的,应在购买完成之当日书面通知甲
方,由甲方配合乙方一办理锁定及其他手续,或履行相关公告(如需)。
(3)乙方一购入的甲方股票的锁定期(即“锁定期”)均为自买入之日起
至利润补偿期间届满且净利润承诺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及/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如有)之日,如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净利润承诺不存
在需要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则股票的锁定期均为
自买入之日起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
(4)锁定期届满后,净利润承诺方不存在其他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
方一及时办理股票的锁定解除手续。
(5)乙方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而取得的股份,均应按照本条进行锁定。同时,如本次交易后丙方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锁
定的相关规定。
3.购入股票质押及转让限制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一持有的锁定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得进
行质押或设置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一持有的锁定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进行
直接或间接转让(即不得通过转让乙方一各级合伙人/股东持有合伙财产份额/股
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管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间,乙方一不
得和任何其他第三方建立一致行动安排,不得将所持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第
三方。
(三)盈利预测及减值测试补偿
1.净利润承诺方承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即
“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850万元、2,200万元、2,550万元、2,900万元(即“承诺净利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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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及本协议所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实现净利润
数、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积净利润实现数均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利润补偿期间内,甲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进行审计确定。就利润补偿期间的实现净
利润数,交易各方特别确认:(1)利润补偿期间的实现净利润数将相应剔除标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损益影响(如有);(2)鉴于标的公司2019年9月收购了杭
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33%股权,标的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按标的公
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标的公司股权架构模拟确认,即标的公司
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数包含上述杭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33%股权享有的在
2019年度1-9月期间相应损益。
2.净利润承诺方承诺,如利润补偿期间经审计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不足累积承
诺净利润数,或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经审计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
间内净利润承诺方已支付的补偿金额的,则触发补偿义务(即补偿义务包括盈利
预测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由净利润承诺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补偿
义务。
3.若利润补偿期间经审计标的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不足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的,甲方在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净
利润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并根据净利润承诺方持有甲方股份的权利状态、共管账
户中的剩余购股款情况及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在相应法定
程序履行完毕后,净利润承诺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0日内按照甲方通知的
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1)当期应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
金额。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a)累积补偿金额不超过交易对方合计取得的
交易对价及乙方一购入的甲方股票自购入日至补偿日期间所取得的现金分红之
和;(b)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如某年度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
值,以前年度已经补偿的金额不退还。
(2)补偿方式
净利润承诺方优先以现金方式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净利润承诺方应在接
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当期应补偿金额,如净利润承诺
方未在前述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当期应补偿金额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在共
管账户剩余购股款中划转相应金额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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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净利润承诺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当期应补偿金
额或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购股款不足以履行当期盈利预测补偿义务的,则差额部分
由乙方一继续以所购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则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现金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a)购股平均价格按截至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金
额及方案之日,乙方一已用于购入股票的总金额除以总购股数量计算。(b)如
甲方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应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
+转增或送股比例);(c)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精确至个
位数,如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净利
润承诺方以现金支付。
对于净利润承诺方以乙方一所购甲方股份进行补偿的,甲方将以总价人民币
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乙方一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的需补偿股份数量并予以注销。甲
方在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2个月内就应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召
开股东大会,并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之日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回购注销事
宜。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甲方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
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即“股份补偿方案无法实施”),则
净利润承诺方应继续以现金方式履行该等补偿义务。
4.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由甲方和丙方共同确定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
产评估师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予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并共同确定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
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内净利润承诺方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则净利润
承诺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另行补偿。
(1)补偿金额
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净利润承诺方已
支付的补偿金额。
(2)补偿方式
减值测试后如确定净利润承诺方需履行另行补偿义务的,则净利润承诺方优
先以现金方式履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净利润承诺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如净利润承诺方未在前述期
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在共管账户中
划转相应金额或差额。
如净利润承诺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减值测试需补
偿金额或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购股款不足以履行减值测试现金补偿义务的,则差额
部分由乙方一继续以所购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则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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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需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现金补偿金额)÷购股平
均价格。前述公式应遵循本条3.2项约定的全部条件。
对于净利润承诺方以乙方一所购甲方股份进行减值测试补偿的,甲方将以总
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乙方一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的减值测试需补偿股份
数量并予以注销。甲方在合格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的2个月
内就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之日后的3
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甲方减少注
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即
“股份补偿方案无法实施”),则净利润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继续履行该等补偿
义务。
5.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不因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或其他情
形而导致净利润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购股票发生所有权转移而豁免。
6.净利润承诺方将共同且连带地承担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
务,即乙方一、丙方及丁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
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
中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及乙方一所购甲方股票自取得之日至补偿日期间所取得
的现金分红之和。
(四)超额业绩奖励
交易各方确认,在标的公司实现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且标的资
产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期末减值的前提下,甲方对丙方及其届时指定并经甲方认
可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1.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50%。尽
管有前述计算公式,但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的20%即25,685,000元(含本数)。
2.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且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后15个工作日内,
丙方根据确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甲方应在收到前述方案后
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甲方认可后授权丙方在30个工作日内分配完毕。
(五)标的公司剩余股权
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标的公司剩余45%股权的安排约定如下:
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丙方应确保甲方对标的公司剩余45%股权拥有优先
收购权。同时,交易各方确认,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公允价值
向标的公司增资的,则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丙方及标的公司应确保甲方同
样对该等增资涉及的新增股权享有前述优先购买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持有标
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其他全部股东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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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甲方将根据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甲方业务发展
情况,择机启动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收购安排。届时由相关各方根据法律法规
及监管政策等情况积极协商确定具体推进方案。
3.丙方应确保,本协议签署后其他持有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股东,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不得就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六)标的资产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交易对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在甲方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交割涉及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备案手续,使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宁波富邦名
下,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约定完成变更
备案登记。甲方应提供必要配合。
(七)过渡期
关于过渡期间标的公司期间损益归属,协议约定,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
的盈利由宁波富邦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青枫云港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以现金方
式于交易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过渡期损益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补
偿给宁波富邦,但过渡期间损益应剔除因股权激励产生的损益影响。
(八)违约责任
1.交易各方均应遵守其声明和承诺,及时、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
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均应赔偿因其违
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
费等)。
2.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时间支付交易对价,如逾期付款的,应根据
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
金,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款的,乙方同意适当延长
合理期限,但该等延期系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在前述豁免范围内。
3.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每延
迟一日,乙方(乙方三除外)应按本次交易价格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
乙方(乙方三除外)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因甲方原因或税务、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法规及政策
调整等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手续的,则甲方同意适当延
长合理时间,但该等延期系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在前述豁免范围内。
4.本协议签订后至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前,任一方拟终止本次交易
的,应与其他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后至标的资产
交割完成前,除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或本协议约定之终止事项外,若因甲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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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协议终止的,则甲方应向丙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即交易各方确认,该情
况下甲方仅需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丙方或标的公司原因导致协议终
止的,乙方一及丙方应向甲方合计支付500万元违约金。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甲
方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或根据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要求终止的,则甲方和乙方
一、丙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及丙方可就甲方购买标的公司股权事项另行
协商后确定是否再次启动资产重组程序。
5.交易各方如发生本协议第十八条第2款、第3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该行
为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纠正期”)及时予以纠正,则该方
的该等行为应被视作根本性违约。守约方可以暂停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
全部义务,直到违约方以令守约方满意的方式纠正了该等违约行为。若守约方认
为违约不可纠正,则自纠正期届满的次日起,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
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6.如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1.2项约定的服务期限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则
视为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丙方支付
10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则本协
议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一或丙方之日起即行解除。
7.如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第十三条第3.12项声明承诺事项的,且经甲方催
告仍未能完成承诺事项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丙方支付500万
元违约金。甲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一或丙方之日
起即行解除。
8.交易各方确认,甲方根据本条第6、7款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解除后如涉及交易价款返还义务的,则对应乙方三的交易价款的返还义务
由乙方一及/或丙方承担,乙方三不承担交易价款的返还义务。乙方一及/或丙方
在履行该等义务后有权代位取得乙方三本次出售股权届时对应的权利。
(九)成立及生效
《资产购买协议》经交易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除《资产购买协议》明确约
定的部分条款外,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资产重组。
(2)乙方一、乙方二合伙人根据其合伙协议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乙方三就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并完成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需)。
交易各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及/或促成上述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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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协议全部条款未能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生效的,则本协议在2020
年7月1日起即自动终止。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交易各方均具备签署《资产购买协议》的主体
资格,且《资产购买协议》已经交易各方真实签署,形式合法、有效;《资产购
买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资产购买协议》在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即可
生效,生效后对交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资产购买协议》的履行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六、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本演变
(一)常奥体育的基本法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持有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
11月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398283580L的《营业执照》,其
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768号
法定代表人 陶婷婷
注册资本 1,052.6316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4年7月15日至2064年7月14日
体育活动策划、体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票务代理、企
业品牌推广;舞蹈、足球、排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自行车、网
经营范围 球、马术、武术、跆拳道、轮滑、游泳、体育奖牌、体育奖杯、体育用
品销售;体育赛事的组织和推广、会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
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嘉航信息 326.3158 326.3158 31.00
2 陶婷婷 323.6842 323.6842 30.75
3 迦叶咨询 200.0000 200.0000 19.00
4 奥蓝商务 100.0000 100.0000 9.50
5 青枫云港 52.6316 52.6316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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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韩亚伟 50.0000 50.0000 4.75
合 计 1,052.6316 1,052.6316 100.00
(二)常奥体育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根据常奥体育的工商档案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资料,常奥体育的设
立及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4年7月,常奥体育设立
2014年5月2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04830065)名称预先登记
[2014]第05130063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和陶婷婷拟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江苏常奥传媒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日,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陶婷婷控制的公司,现
已更名为“常州半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陶婷婷共同制定《江苏常奥传媒有
限公司章程》,约定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江苏常奥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万元,陶婷婷认缴出资
额5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期限均为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清。
2014年7月15日,常州开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常开瑞内验(2014)
第041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4年7月15日止,江苏常奥传媒有
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0,000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
本的 100%,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
5,000,000元,陶婷婷实缴出资额5,000,000元。
2014年7月15日,常奥体育经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
常奥体育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500.00 50.00
2 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 500.00 50.00
公司
合 计 1,000.00 100.00
2.2014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年9月16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陶婷婷将其在常
奥体育的出资额500万元无偿转让给方琪琳。同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
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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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6日,陶婷婷与方琪琳签订《江苏常奥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陶婷婷将持有的常奥体育500万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方琪琳。
2014年9月25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 500.00 50.00
公司
2 方琪琳 500.00 5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3.2015年6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4月8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方琪琳将其持有的常奥
体育5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陶婷婷;同意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常奥体育3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翁文浩,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200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陶婷婷。同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5年4月8日,方琪琳与陶婷婷签订《江苏常奥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方琪琳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500万元出资额作价20万元转让给陶
婷婷。
2015年4月8日,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翁文浩签订《江苏常奥传
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常奥体
育出资额300万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翁文浩。同日,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与陶婷婷签订《江苏常奥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半糖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200万元出资额作价200万元转让给陶婷婷。
2015年6月8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700.00 70.00
2 翁文浩 300.00 3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根据陶婷婷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其的访谈,常奥体育设立初期基于人
才引入及激励的考虑,陶婷婷邀请方琪琳加入常奥体育,并向其无偿转让了常奥
体育部分股权。后因常奥体育发展未及预期,方琪琳提出退出公司,结合其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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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权的情况及常奥体育当时的经营情况,双方确定方琪琳将其股权作价20
万元转让给陶婷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方琪琳前述受让股权及退出常奥体育系各方真实意思
表示,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均已结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陶婷婷完整、合
法、有效的享有常奥体育该等股权。
4.2016年7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年7月12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陶婷婷将其持有的常奥
体育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杨清。同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重新制
定的公司章程。
2016年7月12日,陶婷婷与杨清签订《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陶婷婷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200万元出资额作价227万元转让给
杨清。
2016年7月25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500.00 50.00
2 翁文浩 300.00 30.00
3 杨清 200.00 2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根据杨清和陶婷婷提供的相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杨清已向陶婷婷支付
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杨清完整、有效、有
效地享有其受让取得的常奥体育股权。
5.2016年8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年7月20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翁文浩将其持有的常奥
体育3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陶婷婷。同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重新
制定的公司章程。
2016年7月20日,翁文浩与陶婷婷签订《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翁文浩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300万元出资额作价300万元转让
给陶婷婷。
2016年8月1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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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800.00 80.00
2 杨清 200.00 2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本所律师关注到,翁文浩投资入股常奥体育及退出投资间隔时间较短。根据
本所律师对陶婷婷、翁文浩的访谈以及其提供的资料,因陶婷婷个人向翁文浩借
款200万元,基于担保考虑,陶婷婷将其控制的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
的常奥体育300万元出资额过户登记至翁文浩名下,用于履行债务担保。在陶婷
婷向翁文浩偿还完毕借款后,翁文浩按约定将其名下的常奥体育股权全部转让回
给陶婷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前述陶婷婷及其控制的江苏半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
翁文浩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系为履行债务担保所作的安排,相关各方之间的债权
债务均已结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陶婷婷完整、合法、有效地享有常奥体
育该等股权。
6.2016年8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6年8月10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陶婷婷将其持有的常奥
体育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韩亚伟。同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重新
制定的公司章程。
2016年8月10日,陶婷婷与韩亚伟签订《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陶婷婷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50万元出资额作价56.8万元转让
给韩亚伟。
2016年8月25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750.00 75.00
2 杨清 200.00 20.00
3 韩亚伟 50.00 5.00
合 计 1,000.00 100.00
根据转受让双方提供的相关凭证经本所律师核查,韩亚伟已向陶婷婷支付完
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韩亚伟完整、有效、合
法地享有其受让取得的常奥体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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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6年8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年8月23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陶婷婷将其持有的常奥
体育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奥蓝商务。同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重
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2016年8月23日,陶婷婷与奥蓝商务签订《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陶婷婷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100万元出资额作价113.5万元
转让给奥蓝商务。
2016年8月29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650.00 65.00
2 杨清 200.00 20.00
3 奥蓝商务 100.00 10.00
4 韩亚伟 50.00 5.00
合 计 1,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奥蓝商务系常奥体育员工持股平台,其完整、合法、有效
地享有受让取得的常奥体育股权。
8.2018年10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052.6316万元
2018年4月18日,常奥体育、陶婷婷、杨清、韩亚伟、奥蓝商务与青枫云
港、瑞源投资签署了《关于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称《增
资协议》),约定青枫云港、瑞源投资共计以2,500万元认缴常奥体育新增注册
资本52.6316万元,其中青枫云港以1,665万元认购常奥体育35.0526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瑞源投资以835万元认购常奥体育17.5790万元注册资本。
2018年5月10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
增加至1,052.631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35.0526万元由青枫云港认缴,17.5790
万元由瑞源投资认缴;通过重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2018年8月31日,常州开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常开瑞会内验(2018)
第003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6月1日止,常奥体育已收到股
东新增缴纳的注册资本52.6316万元。青枫云港缴纳1,665万元,其中35.0526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1,629.947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瑞源投资缴纳835万
元,其中17.579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817.42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
增资后常奥体育累计实收资本为1,052.63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18年10月24日,常奥体育就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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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650.0000 61.75
2 杨清 200.0000 19.00
3 奥蓝商务 100.0000 9.50
4 韩亚伟 50.0000 4.75
5 青枫云港 35.0526 3.33
6 瑞源投资 17.5790 1.67
合 计 1,052.6316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奥体育、陶婷婷、杨清、韩亚伟、奥蓝商务(以下称“原
股东”)与青枫云港、瑞源投资(以下称“投资人”)就本次增资同时签署了《关
于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称《股东协议》,瑞源投资已
于2019年9月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全部股权转让给青枫云港,该转让情况具体
见本法律意见书下述“9. 2019年9月,第七次股权转让”)。《股东协议》就
青枫云港、瑞源投资作为投资人股东的相关特别权利作了约定,该等特殊权利主
要包括:未经投资人同意,原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质押所持有的常奥体育
股权;原股东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常奥体育股权的,投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及优先出售权;投资人有权要求陶婷婷在目标公司未实现经营目标、合格上市
目标或发生重大亏损等情况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以及目标公司及陶婷婷违
反相关声明承诺时进行业绩补偿或按投资人本次投资本金加8%年利率利息的价
格回购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已在《资产购买协议》中
对前述《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该两份协议以下合称“投资协议”)中的
特殊事项进行调整约定如下:(1)《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青枫云港承
诺放弃要求陶婷婷对标的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权利,亦不会要求标的公司承担任
何直接或间接的其他补偿或赔偿义务;(2)《资产购买协议》签署之日起,青
枫云港放弃要求陶婷婷及标的公司按投资协议约定实现合格上市的要求。(3)
青枫云港同意其他交易对方按《资产购买协议》确定的价格及原则向宁波富邦出
售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同意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受让权。(4)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后,投资协议即行终止,青枫云港不会再基于投资协议向陶婷婷及/或标的
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如本次交易未能实施完成而终止的,则青枫云港有权要求标
的公司及陶婷婷继续履行投资协议之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资产购买协议》已对投资协议约定的原股东
的相关限制性安排作出明确解除及豁免约定,《资产购买协议》签署及生效后,
该等相关约定即行生效,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不存
在法律障碍,即标的资产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
9.2019年9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2019年9月18日,常州市钟楼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常州
瑞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瑞源投资转让常奥体育相应股权
给青枫云港。
2019年9月20日,青枫云港与瑞源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瑞源
投资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17.5790万元出资额作价835万元转让给青枫云港。
2019年9月22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瑞源投资将其持有的常
奥体育17.579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青枫云港。同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
议,通过重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2019年9月29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陶婷婷 650.0000 61.75
2 杨清 200.0000 19.00
3 奥蓝商务 100.0000 9.50
4 韩亚伟 50.0000 4.75
5 青枫云港 52.6316 5.00
合 计 1,052.6316 100.00
10.2019年10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9年10月10日,常奥体育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陶婷婷将其持有的常
奥体育326.315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嘉航信息(系陶婷婷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
同意杨清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迦叶咨询(系杨清实际控制
的合伙企业)。同日,前述转受让双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陶婷婷
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326.3158万元出资额以326.3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航
信息,杨清将其持有的常奥体育200万元出资额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迦叶咨
询。
2019年11月7日,常奥体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嘉航信息 326.3158 31.00
2 陶婷婷 323.6842 30.75
3 迦叶咨询 200.0000 19.00
4 奥蓝商务 100.0000 9.50
5 青枫云港 52.6316 5.00
6 韩亚伟 50.0000 4.75
合 计 1,052.6316 100.00
本次变更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根据常奥体育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历次股权变动的股东
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进行的访谈,本所律师核查后确
认,常奥体育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历次变更均真实、
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常奥体育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持有的常奥体育股权不存在
权属纠纷,均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
制其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主要资产
根据常奥体育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主要资产:
1.对外投资权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常奥管理 2016年7月27日 200.00 100.00%
2 乐道四合 2018年7月2日 500.00 100.00%
3 多牛网络 2018年10月26日 500.00 100.00%
4 赤焰狼 2016年9月6日 275.1978 72.6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5 杭州竞灵 2017年9月14日 500.00 赤焰狼持股51.00%;
常奥体育持股33.00%
6 昆山常奥 2019年5月17日 300.00 44.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持有的子公司中,杭州竞灵主要从事职
业电竞俱乐部运营管理业务,其他子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或业务规模较小。根据
常奥体育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前述对外投资的
基本情况如下:
(1)杭州竞灵
杭州竞灵系常奥体育全资子公司,目前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10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AX0R959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号世导科技园3幢2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 陶婷婷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9月14日
营业期限 2017年9月14日至长期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及成果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广告),
经营范围 智能化设备开发及维护,文化创意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经营演
出及经纪业务;批发:零售,服装,服饰,日用品,数码产品,电子产品,
玩具,饰品,工艺品,体育用品,塑料用品,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竞灵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赤焰狼 255.00 51.00
2 常奥体育 165.00 33.00
3 胡庄浩 80.00 16.00
合 计 500.00 100.00
杭州竞灵的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① 2017年9月,杭州竞灵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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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日,胡庄浩和汪文辉共同制定了《杭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
司章程》,约定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杭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万元,汪文辉认缴出资额60万元,胡庄浩认缴出资额40万元,出资方式均
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在2037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
2017年9月14日,杭州竞灵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
立。杭州竞灵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汪文辉 60.00 60.00
2 胡庄浩 40.00 40.00
合 计 100.00 100.00
② 2018年6月,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
2018年6月21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杭州竞灵增加注册资本
400万元,其中240万元由汪文辉认缴,160万元由胡庄浩认缴,出资方式均为
货币;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6月24日,杭州竞灵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变更后,杭州竞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汪文辉 300.00 60.00
2 胡庄浩 200.00 40.00
合 计 500.00 100.00
③ 2018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年8月7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汪文辉将其持有的杭州
竞灵49%股权计24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鞍山超辉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系汪文辉实际控制的企业)。同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2018年8月,汪文辉与马鞍山超辉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汪文辉将其持有的杭州竞灵49%的股权计245万元出
资额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后者。
2018年8月8日,杭州竞灵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杭州竞灵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胡庄浩 200.00 40.00
2 汪文辉 55.00 11.00
3 马鞍山超辉信息科技合 245.00 49.00
伙企业(普通合伙)
合 计 500.00 100.00
2018年8月29日,浙江恒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恒惠验字(2018)
第A005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8月28日,杭州竞灵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中汪文辉缴纳出资5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胡庄浩缴纳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马鞍
山超辉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缴纳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④ 2018年9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年9月25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汪文辉将其持有的杭州
竞灵2%的股权计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赤焰狼,同意马鞍山超辉信息科技合伙企
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的杭州竞灵49%的股权计24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赤焰狼。
同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9月,汪文辉、马鞍山超辉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赤焰狼
等签署《股权转让暨增资协议》,约定汪文辉将其持有的杭州竞灵2%的股权计
25万元出资额以161.40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赤焰狼,马鞍山超辉信息科技合伙
企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的杭州竞灵49%的股权计245万元出资额以3,954.38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赤焰狼。同时,汪文辉将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权转让款
1,315.7895万元对赤焰狼进行增资,取得赤焰狼增资后5%股权。
2018年9月27日,杭州竞灵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杭州竞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赤焰狼 255.00 51.00
2 胡庄浩 200.00 40.00
3 汪文辉 45.00 9.00
合 计 500.00 100.00
⑤ 2018年10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年10月30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汪文辉将其持有的杭
州竞灵9%的股权计4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胡庄浩。同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
议,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30日,汪文辉与胡庄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汪文辉
将其拥有的杭州竞灵9%的股权转让给胡庄浩。
2018年10月31日,杭州竞灵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杭州竞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赤焰狼 255.00 51.00
2 胡庄浩 245.00 49.00
合 计 500.00 100.00
⑥ 2019年9月,第四次、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9年9月14日,常奥体育与胡庄浩签订《关于杭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
司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胡庄浩以3,3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杭州竞灵33.00%
股权转让给常奥体育,如胡庄浩后续设立相应平台公司先行受让所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杭州竞灵股权,胡庄浩应确保该平台公司继续履行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常奥
体育的义务。基于前述约定,胡庄浩于2019年9月24日成立了平台公司日照浩
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9月27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胡庄浩将其持有的杭州
竞灵33%的股权计16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同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9年9月27日,胡庄浩与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庄浩将其持有的杭州竞灵33%的股权计165万元出资
额以1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9月29日,杭州竞灵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杭州竞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赤焰狼 255.00 51.00
2 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 165.00 33.00
(有限合伙)
3 胡庄浩 80.00 16.00
合 计 500.00 100.00
2019年10月11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杭州竞灵33%的股权计16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常
奥体育。同日,杭州竞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2019年10月11日,常奥体育与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
的杭州竞灵33%的股权作价3,300万元转让给常奥体育。
2019年10月12日,杭州竞灵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杭州竞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赤焰狼 255.00 51.00
2 常奥体育 165.00 33.00
3 胡庄浩 80.00 16.00
合 计 5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本次收购杭州竞灵33%
股权尚有1,65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给日照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根据常奥体育、陶婷婷与胡庄浩签订的《关于杭州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
股权收购协议》,若常奥体育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其控制权转让给境内A股
上市公司的,则常奥体育将在该等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650万
元股权转让价款,同时胡庄浩及其控制的平台公司将在收到剩余价款后20个工
作日内按照同等估值对常奥体育增资1,650万元;若常奥体育控制权未能在2020
年6月30日之前转让给境内A股上市公司,则胡庄浩及其控制的平台公司取得
的1,650万元将按届时各方共同认可的增资价格取得增资后常奥体育相应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常奥体育本次受让杭州竞灵33%股权及价款支付安
排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转让后杭州竞灵的股
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2)常奥管理
常奥管理系常奥体育的全资子公司,其目前持有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9年5月1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MA1MQFBG2U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奥(常州)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陶婷婷
注册资本 2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7月27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16年7月27日至长期
足球俱乐部经营管理;舞蹈、高尔夫、足球、排球、篮球、羽毛球、乒乓
球、自行车、网球、马术、武术、跆拳道、轮滑、游泳培训(不含国家统
经营范围 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游泳;体育经纪服务;场地租赁;赛事活动
策划、组织;体育用品、健身器材、服装、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乐道四合
乐道四合系常奥体育的全资子公司,其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
分局于2018年7月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01D7WCXX的《营
业执照》,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乐道四合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406号楼9层917
法定代表人 陶婷婷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7月2日
营业期限 2018年7月2日至长期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组织体育赛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票务代理(不含航
空机票销售代理);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经营范围 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演出经纪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4)多牛网络
多牛网络系常奥体育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持有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8年10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MA1XCPD3XY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多牛网络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7号经纬大厦3层3008室
法定代表人 陶婷婷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8年10月26日至长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除电信增值业务)、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赤焰狼
赤焰狼系常奥体育的控股子公司,目前持有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9年9月2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MA1MTXEB6Q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赤焰狼(常州)电子竞技传媒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4-106
法定代表人 陶婷婷
注册资本 275.1978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9月6日
营业期限 2016年9月6日至长期
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经营范围 国内广告业务;体育赛事活动策划;电子产品、服装服饰、玩具的销售;
互联网上网服务;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证书类培
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赤焰狼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常奥体育 200.0000 72.675
2 上海拓海国际贸易 61.4379 22.325
有限公司
3 汪文辉 13.7599 5.000
合 计 275.1978 100.000
(6)昆山常奥
昆山常奥系常奥体育的参股公司,目前持有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5月1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3MA1YDX2T04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昆山常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住所 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任永东
注册资本 3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9年5月17日
营业期限 2019年5月17日至长期
体育竞赛组织;体育咨询;体育会展服务;体育保障组织;其他体育组织;
经营范围 体育中介代理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体育用品销售;会务服务;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昆山常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昆山阳澄湖文商旅集团有限责 138.00 46.00
任公司
2 常奥体育 132.00 44.00
3 昆山德宽商务信息咨询中心 30.00 10.00
(有限合伙)
合 计 300.00 100.00
2.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
根据常奥体育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
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拥有20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样 核定使 权利期限 取得
号 用类别 方式
1 常奥体 18545057 41 2017年4月14日至 申请
育 2027年4月13日 取得
2 常奥体 18545167 41 2017年1月21日至 申请
育 2027年1月20日 取得
3 常奥体 22066619 41 2018年1月14日至 申请
育 2028年1月13日 取得
4 常奥体 30955156 41 2019年2月21日至 申请
育 2029年2月20日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序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样 核定使 权利期限 取得
号 用类别 方式
5 赤焰狼 22263042 41 2019年1月14日至 申请
2029年1月13日 取得
6 赤焰狼 22895933 41 2018年2月28日至 申请
2028年2月27日 取得
7 赤焰狼 27513526 41 2018年12月7日至 申请
2028年12月6日 取得
8 杭州竞 29000221 16 2018年12月28日至 申请
灵 2028年12月27日 取得
9 杭州竞 29000330 35 2018年12月28日至 申请
灵 2028年12月27日 取得
10 杭州竞 29016206 41 2018年12月28日至 申请
灵 2028年12月27日 取得
11 杭州竞 29017954 18 2018年12月28日至 申请
灵 2028年12月27日 取得
12 杭州竞 29019892 21 2018年12月28日至 申请
灵 2028年12月27日 取得
13 杭州竞 29019948 25 2018年12月28日至 申请
灵 2028年12月27日 取得
14 杭州竞 31205114 26 2019年3月7日至 申请
灵 2029年3月6日 取得
15 杭州竞 31208378 28 2019年3月7日至 申请
灵 2029年3月6日 取得
16 杭州竞 31210057 9 2019年3月7日至 申请
灵 2029年3月6日 取得
17 杭州竞 31210073 20 2019年3月7日至 申请
灵 2029年3月6日 取得
18 杭州竞 31215254 30 2019年3月7日至 申请
灵 2029年3月6日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序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样 核定使 权利期限 取得
号 用类别 方式
19 杭州竞 31220269 14 2019年3月7日至 申请
灵 2029年3月6日 取得
20 杭州竞 31228518 32 2019年3月7日至 申请
灵 2029年3月6日 取得
(2)著作权
根据常奥体育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
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拥有4项经登记的作品,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 登记号 作品名称 作品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
权人 类别 方式
常奥 苏著变更备字- 西太湖马拉松 2015年12月23
1 体育 2017-F- WEST 美术 日 创作
00000075
常奥 苏著变更备字- 江苏常奥体育发 2015年11月18
2 体育 2017-F- 展有限公司 美术 日 创作
00000076
常奥 苏著变更备字- 2015年12月23
3 体育 2017-F- 常马CHANGZHOU 美术 日 创作
00000077
4 杭州 渝作登字-2019- Hero久竞 美术 2019年2月2日 创作
竞灵 F-10024135
(3)域名
根据常奥体育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
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域名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号
1 常奥体育 changaosports.com 2018年2月8日 2022年2月8日
2 常奥体育 czxthmls.com 2017年8月8日 2020年8月8日
3 常奥体育 jtmsmls.com 2016年12月21日 2020年12月21日
4 常奥体育 jslsmls.com 2015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8日
5 常奥体育 lushanmarathon.com 2019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5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4)参赛席位权
2018年10月24日,杭州竞灵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署《王
者荣耀职业赛事联盟协议》,协议有效期为生效日起十年。根据该协议约定,自
协议生效日起至该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杭州竞灵在通过准入审核并足
额支付1,200万元席位费后,俱乐部在联盟合法、有效运营的期限内拥有王者荣
耀职业赛事的参赛席位,并享有联盟分成收益。
3.土地及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无土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如
下:
序 出租方 承租 位置 租赁面2积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
号 方 (m ) 用途
常州创源 常州市钟楼 2018年8
建设发展 常奥 区茶花路300 月1日至
1 有限公司 体育 号创业投资 3,847.20 2023年7 0元/年 办公
(注) 大厦14-19 月31日
层
北京市朝阳 2018年4 第一年
2 贾崴 常奥 路广渠路3 71 月7日至 155,000 办公
体育 号竞园16A-2 2020年4 元;第二年
月6日 160,000元
武侯区晋阳 2019年9 训练
3 鄢莲 杭州 街道中央花 270.00 月16日至 15,000元/ 室、
竞灵 园城市别墅 2020年9 月 宿舍
E-22 月15日
武侯区晋阳 2019年8 训练
4 何莉 杭州 街道中央花 218.00 月1日至 12,000元/ 室、
竞灵 园城市别墅 2020年7 月 宿舍
月31日
武侯区武阳 2019年7
杭州 大道288号 月1日至 10,000元/ 训练
5 田荣正 竞灵 中央花园城 192.00 2020年6 月 室、
市别墅1期9 月30日 宿舍
栋
武侯区汇点 2019年6
6 石剑波、 杭州 广场2栋8 228.95 月20日至 18,316元/ 办公
张锦姚 竞灵 层11号 2020年6 月
月19日
7 焦建军 杭州 武侯区鹭岛 105.60 2019年5 4,500元/月 宿舍
竞灵 路36号 月4日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2020年5
月3日
武侯区武阳 2019年8 训练
8 杨毫 杭州 大道一段288 270 月10日至 17,000元/ 室、
竞灵 号 2020年8 月 宿舍
月9日
注:常州创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常州市人民政府下属企业,系为支持常奥体育发展向
其提供免租金的办公场所。
(二)业务资质
根据常奥体育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就其业务开展取得了如下资质或许可:
持证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业务范围 有效期
主体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
增值电信 互联网信息服务);不 2017年3
常奥 业务经营 苏B2- 江苏省通 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月7日至
体育 许可证 20170081 信管理局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2022年3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月7日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危险性 常州市武 2017年7
常奥 体育项目 32041220170 进区体育 游泳 月17日至
管理 经营许可 004 局 2022年7
证 月16日
浙江省文 2018年6
杭州 营业性演 浙省演出第 化和旅游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月6日至
竞灵 出许可证 3543号 厅 2020年6
月5日
(三)税务事项
1.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
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3.00%、6.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00%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0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0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00%
2.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
的主要政府补助如下:
序号 获得补贴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批准 依据文件
企业 单位
2017年度
2016年度江 《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
1 常奥体育 苏省体育产 500,000 江苏省体育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业发展专项 局 法》
资金
2017年度江 江苏省体育 《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
2 常奥体育 苏省体育发 500,000 局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展专项资金 法》
2018年度
市级文化产 常州市体育 《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
3 赤焰狼 业发展引导 500,000 局 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 办法》
江苏省常州 江苏省常州钟楼经济开
4 常奥体育 钟楼区招商 5,000,000 钟楼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入驻补贴款 发区管理委 书面说明文件
员会
18年度省级
体育产业专 江苏省体育 《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
5 常奥体育 项资金-西太 800,000 局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湖马拉松专 法》
项资金
3.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及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或
其成立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不存在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
行为。
(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1.根据交易对方、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
其主要资产、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重大影响、可能对本次交易构
成实质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2.根据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的市场监
督管理、税务、社会保障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常奥体育
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或其成立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无工
商、税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员工安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常奥体育55%股权,交易完成后常
奥体育仍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运行,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
动关系不发生转移,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事项。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宁波富邦、富邦控股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开披露信息内容,交易对方、
宁波富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富邦控股实际控制人对本所关联方调查表
的回复、其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
易对方与宁波富邦及其前述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
2019年12月12日,宁波富邦召开八届董事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3.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经本所律师查验,宁波富邦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
允决策程序。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2)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富邦控股及宋汉平等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其均承诺: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及与宁波富邦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宁波富邦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
织(指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宁波富邦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下同)
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违规占用宁波富邦的资金或其他资产;本公司/本人及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宁波富邦发生关联
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将按照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进行;本
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宁
波富邦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向宁波富邦谋求超出协议安排之外的利益或
收益;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行使控制权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宁波富邦及其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遵守及履行前述承诺;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的,则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此
给宁波富邦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导致上市
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建立
的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
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作出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有利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富邦控股,实际控制人均为宋
汉平、徐积为、黄小明、周波、王玉龙、胡铮辉、傅才、韩树成等8名自然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铝型材的生产与销售、铝铸棒的批发零售等,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增加体育赛事的组织运营和职业体育俱乐部
的运营管理。
根据富邦控股出具的承诺文件,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富邦控股控制的
下属企业中宁波富邦男子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宁波富邦汉贵体育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宁波富邦西部体育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富创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涉及体育行业。根据该等企业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企业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称
宁波富 体育比赛组织、策划、服务;篮球运动产 从事自有男
邦男子 品设计开发;篮球运动技术咨询服务;广 子篮球俱乐
1 篮球俱 2018年8月 告服务;以下限下设分支机构经营:室内 部的投资、
乐部有 21日 体育场所服务、健身服务。(依法须经批 运营管理业
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务,目前处
营活动) 于筹备阶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称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策划;体育场所管理服
务;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的批发、零售
及网上经营;仓储服务;体育运动产品设
宁波富 计、开发;体育信息咨询;广告服务;展 仅在宁波地
邦汉贵 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商 区从事体育
2 体育文 2017年2月 务信息咨询;动漫设计、制作;摄影摄像 场所(足球
化传播 28日 服务;影视文化项目开发以及其他按法 场、篮球场
有限公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 等)运营管
司 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 理
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宁波富 从事体育行
邦西部 业股权投
体育文 体育文化产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资,目前仅
化产业 2019年2月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投资持有从
3 投资合 21日 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事健身房业
伙企业 务) 务的西藏潮
(有限 庭体育发展
合伙) 有限公司
20%股权
文学、美术创造及表演艺术;文化艺术活
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
作、发布;体育活动组织策划;展览展示
宁波富 服务;会务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商务信
创文化 2019年8月 息咨询;文化创意项目运营管理;出版物 目前主要从
4 传媒有 28日 批发及零售;文体用品、电子产品、服 事物业管理
限公司 装、饰品、工艺美术品、纺织品、日用 和租赁服务
品、玩具、乐器的批发及零售;房屋出
租;物业管理;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上述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财务报表、业务介绍资料等资料及其出具
的书面说明以及富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和常奥体育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
体育赛事的组织运营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营管理业务在业务性质、业务区域
等方面不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且常奥体育与上述企业在历史沿革、人
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富邦控股及宋汉平等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其均承诺:(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宁波富邦章程的规定,不会利用控股股
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宁波富邦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公司/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人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即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下同)目前实质没有、将来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若出现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
竞争关系时,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宁波富邦,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宁波富
邦。(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富邦控股其他下属企业中宁波富邦汉贵体育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富邦西部体育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富邦男子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宁波富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涉及体
育行业,但是该等公司从事的业务性质及所属业务区域和常奥体育及其下属子公
司从事的体育赛事的组织运营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营管理不存在实质性竞争
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会和常奥体育及其下属公司产生竞争,如本次交易完
成后出现和常奥体育及其下属子公司形成竞争的情况,将会把相关商业机会让渡
给上市公司、常奥体育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拟出售前述企业相关股权、财产份额
或经营性资产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除前
述下属公司外,本公司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体育行业相关产业的情
况。(4)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不会从事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如宁波富邦未来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与宁波富邦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相竞争,确保不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5)本次重组完成后,如宁波富
邦因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违反本承诺函而产生损失的,
本公司/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
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避免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该等措施将有利于保障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避免同业竞争。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常奥体育5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常奥体育将
成为宁波富邦控股子公司。常奥体育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
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宁波富邦和交易对方的承诺,就本次交易,宁波富邦与交易对方除签署
《资产购买协议》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2019年12月12日,宁波富邦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宁波富邦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出具了
事前认可意见,并对本次会议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宁波富邦八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将与本
法律意见书同时由上市公司公告披露。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富邦就本次交
易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
议、事项或安排。宁波富邦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等有关规定,宁波富邦已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期间
(即“核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即
“核查对象”)包括宁波富邦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交易
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员;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
宁波富邦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及
核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所律师将在上市公司完成前述自查
及取得查询结果后,就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
见。
十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资格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申港证券。根据申港证券持有的
《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相关经办人员证券业务资格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港证券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
问的资格。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为天职国际会计师,备考审阅机构为立
信会计师。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分别持有的《营业执照》《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经办会计师持
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的资质,其经办会计师
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北方亚事评估。根据北方亚事评
估持有的《营业执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其备案公告信息及
经办资产评估师持有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北方亚
事评估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的资质,其经办资产评估师
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四)宁波富邦委托本所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根据本所持有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签字律师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经办律
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顾问的资格及业务资格。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宁波富邦聘请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
服务机构均具备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证券服务的资质及资格。
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宁波富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宁波富邦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净利润承诺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且均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本市场禁入的情
形,依法具有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净利润承诺方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
需取得宁波富邦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购买协议》已经宁波富邦和交易对方
真实签署,协议形式与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即可生效;协议的签
署及履行不会侵害宁波富邦及其全体股东利益;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标的资产
均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
情形,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与宁波富邦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富邦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的法
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根据宁波富邦及交易对方的承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十一)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在获得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全部批准、授权并履行全部必要的法律
程序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华荣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 倪金丹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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