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日照嘉航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照迦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青枫云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就本次交易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并且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交易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切实可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该等机构和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我们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等表示认可。本次交易定价将按照前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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