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9—10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协商,签订《财务资助协议》。国贸控股将为公司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36亿元。
国贸控股持有公司13.38%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与国贸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该事项提交2019年12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曾挺毅先生、郭聪明先生、杜少华先生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四位董事以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7498N
注册资本:165,99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08月31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2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晓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成立。原名称为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国资产[2006]90号、厦国资产[2016]452号文通知,现已更名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国贸控股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2016年营业收入1,456.86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2,223.69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国贸控股资产总额1,038.3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86.50亿元,营业收入2,740.96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5亿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国贸控股资产总额1,371.4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88.70亿元,营业收入2,328.41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8亿元。
股权结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股权。
国贸控股非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国贸控股持有公司13.38%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与国贸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国贸控股向公司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36亿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利息收取标准参照市场利率,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国资控股提供的财务资助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国贸控股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36亿元。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将根据实际借款情况计算相应借款费用,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将计入公司的财务费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国贸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41,010.22万元(含接受国贸控股财务资助单日最高金额13亿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收取相应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情况,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费用确认标准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审计委员会意见
国贸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公司支付借款费用是合理的。该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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