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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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9-086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30日以书面(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如期于12月12日在公司101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9名,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处修订:
    
    原条款:“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处修订:
    
    原条款:“第三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处修订:
    
    原条款:“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处修订:
    
    原条款:“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处修订:
    
    原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制定、修改、执行和解释;
    
    (十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制定、修改、执行和解释;
    
    (十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八)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处修订:
    
    原条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会议同意,对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做出如下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为:
    
    原条款:“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公司控股的公司负责人参加。
    
    修订为:“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总经理视工作需要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主持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经总经理指定的部门及各属下公司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列席会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1.研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提出需要解决和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2.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讨论决定公司产品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问题
    
    3.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经营预算或新/改/扩建产线项目预算、组织架构调整等;
    
    4.决定除应董事会决定之外的人员任免、职务调整、员工工资、福利标准、奖惩事项;
    
    5.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6.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7.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8.检查部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9.听取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10.总经理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容依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程序
    
    1.总经理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各子公司、各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两个工作日以议案形式由各子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并经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各部门上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办公室提交,由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同意后予以安排。同时,提出的议题内容应当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时限的限制,但会后仍需补交书面材料。
    
    3.会议通知及讨论材料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4.办公室应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别、会次;
    
    (2)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人员姓名;
    
    (3)会议议程、议题及主要内容;
    
    (4)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5)会议决定事项。
    
    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整理存档。”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同意,鉴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19-088号)。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孙康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董事会聘任李万顺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临2019-089号)。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以上议案第(一)、(三)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090号)。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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