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储架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储架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储架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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