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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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22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83名调整为7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7万股调整为395万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3、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2019年12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395万股限制性股票。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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