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王一江先生、李军先生和梅月欣女士就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区块链+智能酒厂”项目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区块链+智能酒厂”项目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拟与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块链+智能酒厂”项目软件开发合同》,并经综合了解相关行业市场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为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利益做出的决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正,不存在关联法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李瑞杰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区块链+智能酒厂”项目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一江 李 军 梅月欣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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