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现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过对有关文件的核查后,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我们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页无正文,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国军 杨振玲 桂 芳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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