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目 录
释 义.........................................................................................3
前 言.........................................................................................8
正 文.......................................................................................10
一、庞大集团基本情况...........................................................10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7
三、债权分类方案...................................................................20
四、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21
五、经营方案...........................................................................25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28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33
八、其他说明事项...................................................................34
释 义
“庞大集团”、“公司”、 指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或“债务人”
“唐山中院”或“法院” 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权人” 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庞
大集团的某家、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冀东丰公司” 指 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由唐山中院指定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管理人
“深商集团” 指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运力” 指 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元维资产” 指 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 指 深商集团、国民运力及元维资产组成
的联合体
“评估机构” 指 为庞大集团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法》” 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 指 庞庆华、贺立新、郭文义、杨晓光、王
然人” 玉生、裴文会、克彩君、杨家庆、贺静
云、武成、孙志新、刘斌、蒿杨、李新
民、许志刚、李绍艳
“出资人”或“股东”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庞大集团股东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
产
“清偿” 指 向债权人分配现金或分配股票以抵偿
债务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
债权
“职工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的,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项目所涉及资产清算价
值评估报告》(编号: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9]第1766号)《庞大汽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项目所涉及资产市场价
值评估报告》(编号: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9]第1768号)
“确定债权” 指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
的债权
“审查确认债权” 指 管理人已审查确认,但尚未经法院裁
定确认的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等原
因尚未被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庞大集团账面有记载,未向管理人申
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暂缓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的统称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
(编号:中天华咨报字[2019]第 2093
号)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重整计划” 指 管理人制定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
之庞大集团重整计划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以庞大集团总股本为基数,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产生的股票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 指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
限” 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
行的期限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
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
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
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
得法院裁定批准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
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 言
因受市场持续低迷、融资环境恶化等各种不利因素影响,
庞大集团2018年度出现巨额亏损,且因资金严重不足、财产
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可能。唐山中院根据债权人冀东丰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
月5日依法作出(2019)冀02破申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庞大集团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冀02破
2号之二《决定书》,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
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
庞大集团的重整工作得到了河北省委省政府、唐山市委
市政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唐山中院
等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悉心关怀。同时,庞大
集团重整工作也得到了金融机构债委会及各家金融机构的
大力支持,庞大集团及管理人对各方的重视与支持表示感谢。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庞大集团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法
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管理人职务。
自接受法院指定以来,管理人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
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和审查、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
信息整理和披露、重整投资人的协商与确定、重整计划的论
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截至目前,管理人
已基本完成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对庞大集团的整体现状
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
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
意见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
分析的条件下,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庞大集团
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本重整计划,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并分组表决,并提请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
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正 文
一、庞大集团基本情况
(一)设立情况
庞大集团系由原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在原唐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主营业务是汽车经销和维修养护。
2011年4月28日,庞大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代码为601258。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农用机动运输车、
电器机械、建材(不含木材、石灰)、汽车配件批发、零售;
汽车展览、展示;汽车装饰;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及设
备销售租赁;二手车买卖代理;市场管理咨询服务;保险兼
业代理(代理险种: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项目除外);电子产品销
售;融资租赁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除外);其他印刷
品;房屋、场地租赁。
(二)股本结构
截至2019年9月30日,庞大集团总股本为653,847.84
万股,公司股东共计326,824户。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是庞庆华,其持有庞大集团136,290万股,持股比例为
20.8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合计持有庞大集团约
210,624.17万股,持股比例为32.21%。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
受市场持续低迷、融资环境恶化等影响,庞大集团2018
年度出现巨额亏损,且因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等原
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19年5月13日,冀东丰公司向
唐山中院提出对庞大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唐山中院经审查
后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可能,符合重整条件,于2019年9月5日依法作出(2019)
冀02破申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庞大集团重整
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二《决定书》,
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四)资产情况
1.资产构成情况
庞大集团账面资产主要由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构成。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即
2019年9月5日为评估基准日,庞大集团有关资产的评估情
况如下:
(1)庞大集团本部资产评估情况
庞大集团本部账面资产总额为3,020,757.01万元,按照
市场价值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额为976,602.28万元;按
照清算价值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额为 501,726.76 万元,
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市场价值 清算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 1,827,409.83 533,532.67 293,629.42
1 货币资金 50,575.03 50,575.03 50,575.03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25,500.00 11,962.41 5,981.20
3 应收票据 435.00 435.00 391.50
4 应收账款 14,443.23 14,443.23 6,599.13
5 预付款项 7,842.66 7,710.86 3,261.30
6 其他应收款 1,685,399.54 405,191.76 187,724.75
7 存货 11,085.88 11,085.88 8,709.76
8 其他流动资产 32,128.49 32,128.50 30,386.75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1,193,347.18 443,069.61 208,097.34
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3,165.42 17,951.69 11,444.07
10 长期应收款 522.77 522.77 261.38
11 长期股权投资 926,458.03 135,474.82 67,737.41
12 固定资产 112,632.08 59,305.78 29,962.36
13 在建工程 2,895.00 2,601.75 830.57
14 无形资产 110,929.55 224,372.97 97,80300..5975
15 长期待摊费用 2,357.85 688.33 0.00
16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234.98 0.00 0.00
17 其他非流动资产 2,151.50 2,151.50 860.60
三、资产总计 3,020,757.01 976,602.28 501,726.76
(2)子公司抵质押资产的评估情况
庞大集团子公司资产中,为庞大集团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担保物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科目名称 市场价值评估值
1 股权类 22,464.20
2 土地类 254,677.81
3 房产类 69,801.43
4 固定资产类 42.60
合计 346,986.04
(3)融资租赁物的评估情况
为计算融资租赁类债权对应融资租赁物回购价值,本次
资产评估对庞大集团及子公司的融资租赁物进行了单独评
估。本重整计划中将以融资租赁物评估价值作为融资租赁类
债权对应融资租赁物的回购价值,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庞大集团债权人中,融资租
赁类债权人共有 11 家,对应融资租赁物的回购价值合计为
45,719.14万元。
(五)负债情况
1.确定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唐山中院
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697,103.39万元,其中:有财产担
保债权为568,289.65万元,税款债权为314.65万元,普通债
权为1,128,499.09万元。
2.审查确认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尚需提交债权人
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50,580.52 万元,
其中,税款债权为281.04万元,普通债权为50,299.48万元。
3.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庞大集团职工债权总额约5,636.16万元,
其中,欠付工资378.14万元,涉及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职工债
权345.09万元,职工集资款3,912.93万元,解决职工问题而
预留的不可预见费用1,000万元。
4.预计债权
庞大集团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暂缓确认债权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因涉及
诉讼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暂缓确认债权共计
717,325.05 万元,其中:暂缓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
153,996.55 万元(其中包括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为 11,913.21 万元),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
563,328.51 万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①暂缓确认的债权中
庞大集团为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而形成
的债权金额为318,150.16万元。②暂缓确认的债权中,包含
融资租赁类债权金额为139,513.64万元。
(2)未申报债权
庞大集团账面有记载,未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
护的债权金额约257,410.23万元。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庞大集团
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破产
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
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1 [包
括案件受理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含预
1此处所称破产费用系假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可能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处置全部财产预计将产生的
巨额处置税费),仅供债权人及各相关方对破产清算状态和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受偿情况做比较参考,
并非重整程序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财产处置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等],并全额清偿职工债权
后,剩余财产用于普通债权分配,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
11.20%,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清偿测算
清算状态下的资产评估值 501,726.76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194,029.40
减:破产费用(含预计财产处置税费) 12,500.00
减:职工债权2 11,575.40
减:税款债权 595.70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283,026.26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 2,527,831.42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11.20%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庞大集团破产清算状态下的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1.20%,但管理人认为,这一比例仍存
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庞大集团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
权清偿比例较上述预估并不乐观。
如庞大集团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受偿率的
前提,一方面为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
破产费用和职工债权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
根据庞大集团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
果庞大集团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机器设备将失去生产功能,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
2 破产清算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入职工债权。
折扣;对外债权账龄较长,回收难度极大;此外,破产清算
状态下需要对庞大集团现有全部职工进行补偿安置,还将发
生超出预估的高额员工安置费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
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加之司法实践中破产
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可能会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基于
以上因素,庞大集团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
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七)庞大集团重整与其子公司的债务清理
本次重整中,除了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债务进行集中清理
外,也需要对庞大集团子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部分)进行妥善安排。唯此,方可从庞大集团合并报表的角
度化解整体的债务风险,使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子公
司整体上重获持续盈利能力。
一方面,子公司是上市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这些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下主要的经营实体,是目
前上市公司重要的营业收入来源。为确保庞大集团重整成功
并实现重整目标,必须确保子公司仍保留在庞大集团体系内
继续经营。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使子公司法律主体资格
继续存续;二是要使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能够得到完整保留;
三是还需要全面化解子公司的债务风险。
另一方面,子公司的存续和经营亦离不开上市公司的支
持。庞大集团采用上市公司统一获取汽车厂商授权,并由上
市公司作为总经销商,子公司作为分销商的运营模式。若将
下属子公司独立于上市公司,使其独立承担有关金融负债,
则上市公司无法继续对子公司相关品牌进行授权,则子公司
无法继续开展相关汽车销售业务,其运营价值和资产价值势
必将大打折扣,无法独立承担巨额金融负债。
综上,为保全子公司经营性资产,同时化解子公司的债
务风险,实现上市公司整体重整效果最优化,对于上市公司
本部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特别是对子公司相关资
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充分考虑并保证其担保权的前提下,
也要在本次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一并清理,进而形成一个解
决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债务问题的一揽子方案。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庞大集团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以资产评估结果来
看,其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
如果庞大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
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 0。为挽救庞大集
团,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
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中同时安排
对庞大集团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
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2019年12月2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庞大集团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19年12月
2 日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
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庞大集团现有总股本653,847.84万股为基数,按每10
股转增5.64159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
增约368,874.67万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庞大集团
总股本将由653,847.84万股增至1,022,722.50万股。上述转
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70,000万股由重整投资人及
其引进的财务投资人受让,并提供70,000万元用于支付重整
费用、清偿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约298,874.67万
股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
为保障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各方共同维护庞大
集团的未来发展,重整投资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
其他受让转增股票的主体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
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股票
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庞大集
团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付出必要的成本,以支持庞大
集团重整。为此,庞大集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
渡其所持的210,624.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
有条件受让,受让条件包括:
(1)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其所提出的经营方案,对庞
大集团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提升庞大集团的管理水平及运营
价值,确保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2)重整投资人承诺,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2022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
元、17亿元,或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 35 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
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
式予以补足;
(3)为保障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各方对庞
大集团未来发展的信心,重整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让渡股票
之日起三年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庞
大集团股票。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庞大集团出资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
后,庞大集团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
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
有的庞大集团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
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庞大
集团重整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
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568,289.65万元,共计15家债
权人。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5,636.16万元,涉及职工493
人。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595.70 万元,共计 3 家债权
人。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178,798.56万元,共计189
家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
划进行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的债权人权益未
受调整,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
四、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庞大集团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
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股票及资金将通过如下方式实现:
1.执行本重整计划偿债所需资金将通过庞大集团自有
资金、重整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受让部分转增股票向庞大集
团提供的 7 亿元的资金及未来持续经营的收入等途径筹集;
2.执行本重整计划偿债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的股票筹集。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的具体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如下调整和受
偿方案予以清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存在质押保证金的债权,以相应
保证金及保证金(预期)产生的存款利息优先清偿。保证金
尚未到期或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待保证金到期或相关司
法冻结措施解除后由债权人自行划扣,但不影响本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标准的达成。扣除质押保证金及保证金(预期)产
生的存款利息后,剩余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
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予以清偿。
(2)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
围内,由庞大集团留债展期清偿。以该部分留债金额为本金,
前3年3只付息不还本,第4年清偿本金的30%,第5年清偿
本金的30%,第6年清偿本金的40%,还本日分别为每年最
末一月的第20日;清偿期间由庞大集团按照2.94%4的年利
率支付利息,清偿期间从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 1
日起算,每个自然季度最末一月的第 20 日支付本季度产生
的利息,如遇还本日或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
还本日或付息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述债权在清偿期间
仍然由相关主体以对应的担保财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本
息清偿完毕后,债权人应当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押、质押
担保登记。剩余担保财产无法覆盖部分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
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庞大集团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5。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庞大集团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3 清偿期间的年度,以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开始算第1月,满12个月为1年。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日期,以法院出具的裁定日期为准。例如:(1)如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则清偿期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起算,2020年1月至12月为完整年度;(2)如法院于2020
年1月15日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则清偿期间自2020年2月1日开始起算,2020年2月
至2021年1月为完整年度。
4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的6折,即2.94%确定,原借款合同项下年
利率低于2.94%的,按照原合同的利率执行。
5 职工债权中,因诉讼等原因尚未确定的职工债权,按照涉诉金额由庞大集团进行预留,待取得生效司法
文书后,按照生效司法文书确定金额由庞大集团予以清偿;不可预见费用在管理人指定账户进行提存,提
存期为1年,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4.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庞大集团破产清算状态下的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20%。为最大限度地提升债权人的
受偿水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庞大集团的实际情
况,本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大幅提高,具体
方案如下:
普通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担保财产无法覆盖的
债权部分,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庞大集团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如下调整
及受偿方案清偿:
(1)子公司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覆盖部分
如前所述,鉴于庞大集团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财务上的合
并报表和经营上的完整性,为保留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由
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与上市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
权作同等处理,即庞大集团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在该
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由庞大集团留债展期清偿,具体
调整及受偿方案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展期方案一致。
(2)以股抵债部分
除上述留债展期清偿的普通债权外,剩余普通债权由庞
大集团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
约16.722408股庞大集团资本公积转增股票(若股数出现小
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
上加“1”)方式予以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按5.98元/股计算,
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5.融资租赁类债权
融资租赁类债权对应融资租赁物评估价值部分与有财
产担保债权留债展期部分调整及受偿方案一致,扣除前述融
资租赁评估价值的剩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
受偿方案予以清偿。
(三)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1.暂缓确认债权
庞大集团为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而
形成的债权全部为普通债权。该部分债权不在本重整计划中
安排,不占用重整程序中筹集的偿债资源,相应的债权按原
有合同约定予以清偿。
融资租赁类债权涉及诉讼的,债权人应当获得相关法院
的生效判决之后,再确认融资租赁物回购价款。融资租赁物
回购价款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方案予以清偿,扣
除融资租赁物回购价款后的债权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
条件受偿。
其他暂缓确认债权,在其债权依法确认后,将按照本重
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2.未申报债权
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但账面记载的债权,在本重
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
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庞
大集团主张权利。
因此,本重整计划将按照已确认债权受偿方案为上述预
计债权预留现金、股票及留债额度,在其债权获得最终确认
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对其进行清
偿。
五、经营方案
为使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人根
据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庞大集团相关情
况的基础上,制定经营方案。该经营方案由“存量业务的调整
与优化”和“增量业务的引进与发展”两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一)存量业务经营方案
重整完成后,庞大集团将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资产负
债率将恢复到行业正常水平,同时将获得流动性补充,逐渐
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庞大集团自身将根
据市场现状及行业发展趋势,对存量业务进行以下调整:
1.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为支持后续经营发展,重整投资人将引入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庞大集团提供不超过 10 亿元的共益债务融
资,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提升资产流动性及资金使用效率
庞大集团将从以强调资产规模,过渡到以提升资金使用
效率为中心,根据资产闲置状况,因地制宜地通过出租、出
售、合作开发等不同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提升资产流动性及
资金使用效率。
3.优化品牌及经营网络结构
庞大集团将对乘用车、商用车量大板块品牌代理、网络
分布、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对没有发展前景的品牌进行裁撤,
聚焦具备盈利能力和前景的核心品牌。同时,庞大集团将结
合品牌特性合理分布网络,包括中低端品牌下沉到四、五线
城市,以及后市场维修、保养服务;中高端品牌仍以一、二、
三线城市为主,继续争取厂家授权,拓展高端品牌盈利网络。
4.积极推进新能源与新零售业务
庞大集团将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合作,积极参与新零售业
务开展;推进网约车、分时租赁、上门保养、旅游房车等新
型业务;大力开展新能源汽车销售及服务;继续做好平行进
口汽车的销售业务。
(二)增量业务经营方案
近年来,国内汽车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增速下滑,
产能过剩、价格下探,轻资产、新能源汽车、电商、互联网
+等新情况、新模式不断冲击;汽车经销商的经营成本和获客
成本日益增加,传统的 4S 店模式已经逐渐走进微利时代。
为了走出困境,供应商与经销商都在不断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汽车 4S 店模式面临新的变革。为助力庞大集团快速提升业
务规模,实现企业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
趋势,依托重整投资人的资源和优势,拟定如下增量业务经
营方案:
1.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商
庞大集团将依托重整投资人之一的国民运力,与国民运
力,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和智能化市场展开合作,
结成全面的、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计划以城市交通运
营商为定位,聚焦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城市交通电动化
和智能化建设。在国民运力的助力下,庞大集团将快速形成
增量业务,进入核心城市的商用车服务市场,从交通的电动
化装备入手,扩展到交通管控;从单一的售后服务转型到长
期运维,从而产生可扩展边际收益的新兴交通信息化产品;
推动庞大集团从客户端的销售服务到城市交通运营商的转
变,从传统的汽车贸易转变为交通信息化运营商。
2.探索充电服务业务商业化
依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商”模式,庞大集团将获得新
能源汽车消费全生命周期的收益。下一步将依托公司在所拓
展城市建立的充电场站,拓展充电服务的商业化。公司将运
用大数据合理规划和建设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和通勤车的
配套充电场站,提升充电场站的充电桩利用率。未来,公司
将开发充电管理平台(手机 APP),连接全国的自有充电场
站,并与城市及第三方平台对接,为纯电动社会车辆提供充
电服务;还将拓展APP的广告收益、场站的充电桩及路牌广
告收益、场站的其它消费收益(例如餐饮、购物等),打造集
停车、充电、消费于一体的充电生态体系。
3.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随着国家大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智慧交通是智慧城市
的重要构成部分。庞大集团将在解决城市公共服务领域车辆
电动化的同时,同步推动所拓展城市的交通智能化和信息化
建设。公司将运用最新的车联网、物联网、5G技术,从城市
交通规划入手,打造智慧公交、智慧环卫、智慧出租、游运
一体化等平台,提升城市交通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通过车
辆装备、智能系统及路网规划,公司将成为城市交通运营商,
促进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本重整计划由庞大集团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唐山中院裁定
批准之日起计算,庞大集团应当争取于2019年12月31日
前执行完毕。
如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庞大集团应于
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唐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
申请,并在唐山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成就后,庞大集团应向唐山中
院与管理人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唐山中院将出具确认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三)执行措施
1.现金清偿措施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
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划转。债权人应当
自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
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具体详
见附件一)。非因庞大集团和管理人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
转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
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
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现金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
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留债展期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应当留债展期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法
院批准后,庞大集团应向有关债权人送达留债展期安排告知
书,留债展期安排告知书中明确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庞大
集团按照留债展期安排告知书确定的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
进行清偿。个别金融机构可根据需要与庞大集团签署书面留
债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
3.转增股票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自债
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
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具体详见附
件二)。非因庞大集团和管理人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
票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4.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
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
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
证券账户,提存的偿债资金及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
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
领清偿款项和股票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
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形成的生效决议予以处置。
5.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除不做安排的暂缓确认债权外,因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未
决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其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与暂缓确
认金额存在差异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本重
整计划的规定受偿。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
票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
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将按照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形成的生效决议予以处置。
6.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
日起满三年仍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
留的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
股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生效决议予以处置。
7.重整费用的支付
庞大集团重整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6、管理人报酬、聘请
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执行重整计
划所需费用(如转增股票登记(过户)产生的税费等),具体
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管理人报酬7 9,969.85
6 案件受理费已在法院裁定受理时缴纳完毕,具体构成中不再体现。
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管理人可以收取的
报酬总额9,969.85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
报告》的规定,庞大集团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不收取报酬,北京市天同律师事
序号 项目 金额
2 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财务顾问)发生的费用 1,995.00
3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执预行见重费整用计8划所需费用以及预估不可535.15
合计 12,500.00
上述重整费用中,管理人报酬将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作出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支
付;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将根据相关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管
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费用将根据实际发生
情况随时支付。
8.共益债务的清偿
庞大集团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
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为
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
生的其他债务,由庞大集团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清偿。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全部条件获得满足时,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已经对留债展期部分作出明确
清偿安排;
3.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
务所作为委派律师参与清算组的单位,有权依法收取管理人报酬。
8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费用以及预估不可预见费用为暂估费用,实际未发生费用将于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后划转至庞大集团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预计债权需要预留的偿债资
金和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5.重整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或已划入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
庞大集团及/或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
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法院依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已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但让渡及转增股票等有关事项尚未完成,仍需有关单
位协助执行该等事项的,庞大集团可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根据重整计
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
由管理人向唐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
请,并根据唐山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庞大集团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庞大集团应接受管理人的监
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期届满时,
管理人将向唐山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
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
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
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虽未表决
通过但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本重整计划生效后,
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股抵债的说明
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属于债权清偿方式,自股票划
转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或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在管理人
账户提存后,庞大集团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该部分债权不再
承担清偿义务。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重整期间存在部分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申报债权为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该部分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后
部分认定其主张不成立,部分因尚未完成工程造价审计等原
因予以暂缓确认。如此类债权最终被法院确定为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则该类债权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参照有
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予以清偿。
(四)对庞大集团股票冻结、质押手续的解除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15 日内,对于根据本重整计划
已获得清偿部分的债权,相关债权人应配合庞大集团对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的冻结、质押手续
进行解除。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股票冻结、质
押手续,庞大集团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
对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冻
结、质押对应非庞大集团债权的,由重整投资人与相关冻结
申请人、质权人协商解除。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庞
大集团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之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
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
条件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
金及股票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七)票据的返还
对于以票据权利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根据重
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前,应向庞大集团返还票据原件。
(八)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
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
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期下,请各债权银行继续给予庞大集团正
常的信贷支持,协助庞大集团完成信用修复。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模板)
2.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模板)
附件一
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下为本单位/本人按照《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请
将本单位/本人应分得款项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本单位/本人声明:本单位/本人应分得的清偿资金划入
上述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
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领受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
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签章/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下为本单位/本人按照《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请
将本单位/本人应分得股票转至以下证券账户:
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注册号:
转入席位号:
本单位/本人声明:本单位/本人应分得的抵债股票划入
上述指定的证券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
结等原因导致抵债股票无法领受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
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签章/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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