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9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确定为2019年12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共授予77.0894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46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2名激励对象离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2名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曾苏 陈智敏 郑碧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