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了解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对相关议案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关于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暨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三位自然人股东王伟、孙卫杰、陈连兵及其控制的保定万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将其对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3,500万元债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可相应保障公司利益,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朝军、武建东、陈冬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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