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9-09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诉讼事项的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分别为:
(一)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云01执1232号之一,对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链德公司)诉讼事项(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一)作出执行裁定;
(二)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云01执1234号之一,对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诉讼事项(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二)作出执行裁定;
(三)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恢1号之一,对本公司与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大利)诉讼事项(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三)作出执行裁定。
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3日)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30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内容。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执行裁定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金链德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金链德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金链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金链德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金链德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金链德公司欠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 156,937,561.72 元。同时张德江和秦淑珍以房屋所有权为金链德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2015年8月6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诉讼材料,8月14日,云南省高院立案受理,10月19日,因金链德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省高院开庭进行调查。11月23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链德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5年12月1日,金链德公司通过云南省高院就管辖权提出上诉。2017年4月6日最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2017年9月28日开庭审理,一审本公司胜诉,法院主要判决:1、金链德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156,937,561.72元;2、公司对张德江、秦淑珍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3、张德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1月,张德江、秦淑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并于 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9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省高院指定昆明中院执行。昆明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淑珍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万春花园2套房产进行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近日,昆明中院作出(2018)云01执12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秦淑珍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万春花园 2 套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0,052,151.4元交至本公司抵偿债务。
(二)诉讼事项二: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天恒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天恒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天恒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天恒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4 年 10月30日,本公司和天恒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天恒公司欠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 120,791,833.39元。同时张德江、秦淑珍和张浩铭以房屋所有权为天恒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2015年8月6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诉讼材料;8月14日,省高院立案受理;10月19日,因天恒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辖权异议,省高院开庭进行调查。11月23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恒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5年12月1日,天恒公司通过云南省高院就管辖权提出上诉。2017年4月6日最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2017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同年11月,一审本公司胜诉。法院主要判决:1、天恒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120,791,833.39元;2、公司对张德江、秦淑珍、张浩铭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3、张德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1月,张德江、秦淑珍、张浩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并于 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9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省高院指定昆明中院执行。昆明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德江、张浩铭共有的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共 11 套房产进行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近日,昆明中院作出(2018)云01执1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德江、张浩铭共有的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共 11 套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2,344,848.15元交至本公司抵偿债务。
(三)诉讼事项三:本公司与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 2007 年签订了《铜精矿代理进口协议》,由本公司代保定大利进口铜精矿,代保定大利支付了货款及银行费用等共计162,959,765.07 元,但保定大利一直未能付款。2008年4月21日本公司对保定大利进行了起诉,2009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8)云高民三初字第一号,判决保定大利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归还本公司款项161,573,658.26元和自2008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保定大利支付本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009,000.00 元。保定大利不服此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9)民二终字第 56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已申请法院对保定大利位于保新公路南侧241,69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保定云铜的30%股权以及保定大利的办公楼及厂区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2010年本公司与保定大利签订协议,收购保定大利所持保定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股份,并将保定大利股权转让所得76,884,500.00元抵偿欠款,该事
项已于2010年3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2011年保定大
利偿还欠款10,000,000.00元,2012年4月保定大利偿还债
务5,000,000.00元。现本案仍在执行阶段,截止2019年6月
30日,保定大利尚欠本公司 68,901,841.96 元,已计提坏账
准备68,901,841.96元。昆明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保定大利享
有的、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07)第07-1号、位于安新县保
新公路南侧、面积为24169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
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拍卖价69,107,337 元交付本公司抵偿债务。该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本公司时起转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应收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账 面 余 额 155,579,814.72 元 ,已 计 提 坏 账 准 备140,172,037.17元,账面价值 元。
公司应收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账面余额120,791,833.39元,已计提坏账准备95,000,000.00元,账面价值 元。
公司应收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账面余额68,901,841.96元,已计提坏账准备68,901,841.96元,账面价值0.00元。
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5,00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最终数据以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云01执1232号之一;
(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云01执1234号之一;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
恢1号之一。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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