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优化公司业务管理架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优化业务管理架构,实行“管理总部+业务子公司”的管理模式,设立全资子公司,整合超硬材料制品业务,调整投资管理部工作重点,全面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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