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董事会职能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
    
    3.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3.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3.2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3.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4.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5.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5.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5.2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5.3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5.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6.1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6.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6.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6.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6.5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6.6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7.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8.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9.公司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名,其他董事10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12名董事中,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4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10.独立董事的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11.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设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2.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1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3.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13.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3.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3.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3.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3.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13.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3.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3.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3.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资本运营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3.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3.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4.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15.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方须未曾发生导致担保方为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且被担保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16.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17.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18.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其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9.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0.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21.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1.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1.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21.3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21.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21.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21.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21.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22.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就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23.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24.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4.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24.3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24.4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24.5自受到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24.6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24.7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4.8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25.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26.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7.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可以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28.专门委员会可以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9.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29.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9.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9.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9.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9.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29.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0.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30.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0.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0.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0.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0.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30.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31.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31.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2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的人选;
    
    31.4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1.5 对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本运营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1.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32.1研究董事与总裁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32.2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32.3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2.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3.各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各委员会出具的相关会议报告和年度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34.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35.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通知监事。
    
    36.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37.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38.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8.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8.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8.4监事会提议时;
    
    38.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38.6总裁提议时;
    
    38.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38.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39.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39.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9.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9.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39.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39.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40.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40.1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须发给通知。
    
    40.2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40.3通知应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41.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42.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2.1会议的时间、地点;
    
    42.2会议的召开方式;
    
    42.3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42.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2.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2.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42.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2.8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43.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44.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45.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5日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6.董事会中要进行特别主题演讲,讲演的材料应提前送交董事会成员,以节约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并使讨论集中在董事会就材料提出的问题上。在主题太敏感,以至于不便书面呈述的情况下,讲演的内容将在会议中讨论。
    
    47.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48.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48.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48.2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48.3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8.4委托有效日期;
    
    48.5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统一格式制作,随会议通知送达董事。
    
    受托董事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9.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9.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49.2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49.3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9.4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它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50.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依公司章程规定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51.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2.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电子邮件表决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它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
    
    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5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4.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它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它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55.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的征集、整理、议程的制定、会议的通知等。
    
    第六章 董事会提案
    
    56.董事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方案。
    
    57.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各董事、公司监事会、总裁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对此有异议的,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问题提请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58.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决策失误。
    
    59.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9.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
    
    59.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9.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59.4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60.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人应负责撰写和确认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并对该提案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1.会议的提案和所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收和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过的提案可以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审议。
    
    62.董事会秘书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62.1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的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62.2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提案人的同意;
    
    62.3规范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不违背提案原意的前提下,对提案的文字和格式进行修改,以符合会议文件的规范。
    
    63.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的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七章 董事会决策程序
    
    64.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由总裁组织实施。
    
    65.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66.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组织实施。
    
    67.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总裁、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68.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主席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69.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70.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通过在传真的会议记录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传真表决应明确表决时限。在表决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表决时限应自传真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传真表决作出的决议于表决时限内最后签署会议记录的董事签名之日起开始生效。
    
    71.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以下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传真方式进行表决:
    
    71.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1.2发行公司债券;
    
    71.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71.4《公司章程》的修改;
    
    71.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1.6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71.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71.8关联交易的审议。
    
    72.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它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73.董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
    
    74.董事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75.除本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76.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76.1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制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76.2合并、分立、清算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6.3制定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76.4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7.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
    
    78.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79.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它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80.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它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81.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82.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并明确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不亲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83.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8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85.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85.1交易对方;
    
    85.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85.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85.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85.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85.6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86.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有关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87.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符合有关规定的披露。
    
    88.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89.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90.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0.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90.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90.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90.4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90.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90.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90.7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它事项。
    
    91.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董事会结束后5日内将整理的会议记录发送各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如有修改意见,应在接到会议记录后3日内作出反馈,未作出反馈的,视为无修改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在综合整理各董事反馈意见后将最终版会议记录发送各董事签字确认。
    
    92.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认为必要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93.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94.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应当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95.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5.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95.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95.3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95.4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95.5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95.6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95.7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96.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97.董事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予以纠正,总裁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裁予以纠正。
    
    98.由董事长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99.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100.本规则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由本规则替代。
    
    101.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102.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03.本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安科生物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