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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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9-79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10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五、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力义务、任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现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任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六、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本项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七、原第一百一十条 第九项(九)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核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第九项(九)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核销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1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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