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编号: 2020-012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追加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尔”或“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收到牛俊高、张广智、李苗春等 9 位股东的承诺函:作为本次
北京利尔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作
出追加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追加承诺股东为公司自然人股东:牛俊高、张广智、李苗春、赵世杰、
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李洪波、毛晓刚,共 9 人。其中牛俊高现任公司常务
副董事长,汪正峰现任公司董事。
2.追加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数 占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股份类别 限售情况的说明
(万股) 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 968.8116 0.81% 见备注
牛俊高 有限售条件股份 3758.7592 3.16%
合计: 4727.5708 3.97%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54.5172 1.64%
张广智 有限售条件股份 2050.4904 1.72%
合计: 4005.0076 3.36%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36.8987 1.63%
李苗春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66.0699 1.32%
合计: 3502.9686 2.94%
无限售条件股份 526.3328 0.44%
赵世杰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57.0272 1.06%
合计: 1783.36 1.5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98.6152 0.25%
郝不景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93.9984 1.09%
合计: 1592.6136 1.3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70.8027 0.14%
汪正峰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99.6615 0.92%
合计: 1270.4642 1.07%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1.1728 0.23%
张建超 有限售条件股份 727.1048 0.61%
合计: 998.2776 0.8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79.6698 0.15%
李洪波 有限售条件股份 539.0092 0.45%
合计: 718.679 0.6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3.336 0.15%
毛晓刚 有限售条件股份 497.692 0.42%
合计: 681.028 0.57%
备注:以上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股东,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追加承诺的股东对所持股份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然人股东张广智、李苗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9%(限售期限:2010 年 4 月 23 日-2023 年 4 月 22 日);
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然人股东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李洪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
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6%(限售期限:2010
年 4 月 23 日-2028 年 4 月 22 日);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
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然人股东毛晓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后,每年可转让其持有该部分股份的 6%(限售期限:
2010 年 4 月 23 日-2031 年 4 月 22 日);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
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以上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均未减持公司股票。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牛俊高、张广智、李苗春等 9 位股东作为本次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利尔”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基于对公
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与公司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公司股份。如有违反,本人承诺放
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资格,其认购权由公司处置。
2、本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9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
有的北京利尔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
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北京利尔公司股份。
3、本人配合公司为实施以上承诺所需要作出的相关安排。
4、本人就上述承诺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应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
承诺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
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