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股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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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5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2019年10月18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成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取消离职人员付世翔、叶玉姣、唐强、陈传明、万晓锋、毛颖峰、
    
    牛步堂7人的激励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6.96元/股,回购数量231,00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31,000             231,000        2019年12月13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19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取消离职人员付世翔、叶玉姣、唐强、陈传明、万晓锋、毛颖峰、牛步堂7人的激励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6.96元/股,回购数量231,000股。并依据相关法规定就本次回购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激励对象付世翔、叶玉姣、唐强、陈传明、万晓锋、毛颖峰、牛步堂7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付世翔、叶玉姣、唐强、陈传明、万晓锋、毛颖峰、牛步堂7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1,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485,44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308259),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公司将于2019年12月13日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6,676,440   -231,000            166,445,44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2,182,060   0                   122,182,060
              股份合计            288,858,500   -231,000            288,627,5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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