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劵简称:16力帆02 债券代码:13629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9 年 12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及约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目录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4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4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及国泰君安关于本期债券的风险提示......................................... 5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8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监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60号”文核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6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力帆股份”)成功发行11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力帆02”)。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债券简称“16力帆02”,债券代码“136291”。
4、债券期限:期限为4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6、债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票面利率:5.94%。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在“16力帆02”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起息日:2016年3月15日。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2020年3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计息期限:2016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若投资者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发行人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17、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及国泰君安关于本期债券的风险提示
国泰君安作为“16力帆02”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国泰君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约定的要求,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并作如下风险提示:
2019年10月30日,力帆股份披露《关于变更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力帆股份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改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鉴证、咨询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如下文所示: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两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证、公允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因一直参与并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团队已离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加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充分沟通、协调和综合评估,公司拟改聘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9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鉴证、咨询服务,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
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已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831585281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瑞玉、狄云龙、荆建明、汤加全、郭澳、骆竞、宋朝辉、谈建忠、陆以平。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04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资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改聘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充分审核,同意改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的机构。
3、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4、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此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意将公司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的机构。
国泰君安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国泰君安作为“16力帆0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以上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确认,国泰君安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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