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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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
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徐劲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潘玲曼                    杨   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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