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此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融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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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振 黄延禄 曹永军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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