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相关议案,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9)01402号),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方案,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已经过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伤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陈强先生符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且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陈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本照 黄晓盈 梁剑
2019年12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