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9-08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4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381,827,504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758,920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375,068,584股。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150,884,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50,699,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7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1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5、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48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82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
特别说明: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82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43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42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39%;弃权5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穆慧明律师、杨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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