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激励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覃桂生、毕 焱
黄跃刚、杨大贺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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