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补充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与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证了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从而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对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黄理功已身故,邓燕等22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3.6万股,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章程修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