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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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19-121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已收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相城法院”)寄来的(2019)苏0507民初8679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苏州相城支行”)起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城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被告一: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余海峰
    
    (二)案件事由
    
    2019年4月29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美生元向工行苏州相城支行借款人名币1,3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实际放款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2018年5月16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人民币3亿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5月7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在人民币3,300万元最高额内对美生元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4月29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我”)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天津点我为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人民币3,3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月1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余海峰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余海峰为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人民币3亿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天津点我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天津点我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为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的主债权在人民币3,0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
    
    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美生元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为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的主债权在人民币3,0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美生元只归还了部分本金,剩余本息一直未归还。其余被告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工行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13,194,327.95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2.请求判令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99,843元;
    
    3.请求判令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余海峰对上述1、2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工行苏州相城支行对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苏州相城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公司在2019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中补充披露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事项。剔除该项诉讼,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3,767.69 万元,截至 2019年8月28日的情况公司已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条“诉讼事项—其他诉讼事项”部分将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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