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对象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发行对象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上市公司与潜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一
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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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生___________
丁健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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