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简称:埃斯顿 股票代码:002747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800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3,493.1516万股的0.96%。其中,授予限制性股票580.73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2.59%;股票期权219.27万份,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7.4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在公司《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58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39元。
    
    6、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2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0个月。
    
    7、本激励计划拟授予79人股票期权,178人限制性股票,其中,有41人同时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因此,激励对象人员有所重叠。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8、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效。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0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30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3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5
    
    第九章 附则................................................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埃斯顿、本公司、公司   指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
                                 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
     行权                   指   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期             指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
                                 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在2019~2021三年内实行股权激励三年计划。2019年系三年计划第一年,本激励计划系为落实三年计划,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制定本激励计划。未来两期股权激励计划以所属期经公司有效审议程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为准。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6人,包括: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2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0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800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3,493.1516万股的0.96%。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及数量
    
    公司拟向79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19.27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3,493.1516股的0.26%。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拟授予权益总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219.27           27.41%            0.26%
             骨干(共79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2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等待期
    
    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各批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6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6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20%
                           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的各期行权期内行权完毕。因未达到当期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达到行权条件但在当期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上述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被限制出售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58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6.58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预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26元/股的75%,为每股6.20元;
    
    (2)本计划预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77元/股的75%,为每股6.58元。
    
    3、定价合理性说明
    
    (1)当前市场环境下,行业内人才竞争激烈,公司认为人才是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且控制人力成本是企业面对的重要课题。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将员工与公司、股东的利益进行统一,激励对象的股权
    
    激励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本次激励计划设置了具有一
    
    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激励对象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保持积极性,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保障本计划的有效性和激励性,降低因近期二级
    
    市场较大波动性造成股权激励效果无法达到或减弱的可能性,公司本次拟采用自
    
    主定价方式。
    
    (2)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本计划充分征求激励对象的意见。定价是一个能够影响员工是否积极参与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公司以此作为与员工沟通的基础,为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造成的股价波动,本次计划在发布预案时确定了行权价格。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从稳定核心骨干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决定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不低于本计划预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75%,并确定为6.58元/股。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斯顿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埃斯顿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埃斯顿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激励对象获授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2020-2022三个会计年度中,每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和/或研发费用中列支,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若股票期权行权期上一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行权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即“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
    
                   A         B        C
      考核结果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70%        0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工业机器人业务坚持“通用+细分”的发展战略,以通用市场形成规模,同时在细分市场积极通过行业定制建立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公司自动化核心部件业务中的运控类业务,行业定位积极向TRIO控制器+ESTUN交流伺服系统的运动控制解决方案方向转变,以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逐渐增加解决方案在整体销售的比例。不论在机器人还是在运动控制解决方案方面,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占领先机并形成规模效应,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以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符合公司现阶段的战略任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50%、100%的业绩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七)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9年12月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219.2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为792.00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93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9.9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97%、22.88%、20.45%(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8%(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0年1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需摊销的总费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19.27           792.00       415.59      266.49      109.93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公司拟向178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80.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3,493.1516万股的0.70%。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权益总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580.73           72.59%            0.70%
            骨干(共178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4个月、26个月、3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3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3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预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26元的50%,为每股4.13元;
    
    (2)本计划预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77元的50%,为每股4.39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和/或研发费用中列支,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即“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A         B        C
      考核结果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    100%      70%        0
        比例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工业机器人业务坚持“通用+细分”的发展战略,以通用市场形成规模,同时在细分市场积极通过行业定制建立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公司自动化核心部件业务中的运控类业务,行业定位积极向TRIO控制器+ESTUN交流伺服系统的运动控制解决方案方向转变,以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逐渐增加解决方案在整体销售的比例。不论在机器人还是在运动控制解决方案方面,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占领先机并形成规模效应,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以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符合公司现阶段的战略任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立了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50%、100%的业绩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预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预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
    
    2019年12月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299.98万元。具体
    
    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9.93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9.93元/股)
    
    ②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22.97%、22.88%、20.45%(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指数最近 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⑤股息率:0.78%(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0年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80.73           1,299.98       695.47      444.26      160.25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各参数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若采用统一行权方式的,激励对象应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激励对象的交易信息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三)公司提交的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或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行权的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
    
    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埃斯顿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