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二、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方隽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向亭先生、陈本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琼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聘任张君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年产15亿米电子元器件封装塑料载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延长建设期是根据塑料载带产业发展出现的新趋势、新变化,结合公司自身产业链布局等情况,为了使新增设备具备生产更高端的小尺寸半导体用塑料载带产品的生产能力所作出的相应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及客观需要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亿米电子元器件封装塑料载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延长建设期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江峰:
宋执环:
张 睿:
2019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