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9 证券简称:美盛文化 公告编号:2019-072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9年12月9日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七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七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朱燕儀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选举朱燕儀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以及初步建立对公司管理层绩效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选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如下: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为:朱燕儀、丁秀萍、高闯(独立董事),其中朱燕儀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雷新途(独立董事)、朱燕儀、李茂生(独立董事),其中雷新途(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为:高闯(独立董事)、朱燕儀、李茂生(独立董事),其中高闯(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李茂生(独立董事)、朱燕儀、雷新途(独立董事),其中李茂生(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董事长朱燕儀女士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决定聘任袁贤苗先生为公司总裁、石丹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总裁袁贤苗先生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决定聘任全浩华女士、曾华伟先生、徐源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石军龙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简历后附。
公司投资者专线未变更。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投资者专线电话:0575-86226885 传真:0575-86288588
电子邮箱:office@chinarising.com.cn
联系地址: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内(南岩)
邮编:3125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朱燕儀女士,1962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拥有香港居留权。毕业于英国普理蒂斯艺术学院服装设计专业。历任英国Belker Sport Craft公司设计师,香港Camberley(HK)Ltd公司设计师、高级业务员,香港Lingrade (HK) Ltd公司贸易总监,香港OBS(HK)Ltd公司高级贸易经理,香港Gent ledon (HK) Ltd公司贸易总监,香港Marks&Spencer(HK)公司贸易经理。曾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止目前,朱燕儀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丁秀萍女士, 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镜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10年进入公司工作。曾任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现任公司董事、生产部总经理。
截止目前,丁秀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07%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章丽红女士, 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镜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5年进入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采购部总经理。
截止目前,章丽红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14%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石丹锋先生, 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进入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止目前,石丹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茂生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194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党委书记、总编辑。
截止目前,李茂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已取得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书。
高闯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1998),现任首都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
截止目前,高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已取得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
书。
雷新途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会计学博士、博士后,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担任浙江工业大学会计学研究所所长,会计学科负责人、会计系主任。
截止目前,雷新途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已取得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书。
袁贤苗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职于新昌丝绸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主要创立者之一。曾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期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
截止目前,袁贤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14%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全浩华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先后任职于嘉兴阳湖制衣有限公司、浙江依爱夫纺织有限公司。2011年进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裁。
截止目前,全浩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通过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14%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华伟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澳门籍,拥有澳门居留权。毕业于美国加州圣荷西大学。从事玩具制作20年,现任公司副总裁,公司孙子公司协骏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目前,曾华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石军龙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会计学专业,中级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2010年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香港协骏实业集团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止目前,石军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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