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9 证券简称:美盛文化 公告编号:2019-070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通知,并于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9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新昌县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9年12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小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1,259,4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076%,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1,206,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01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7%。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朱燕儀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丁秀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选举章丽红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选举石丹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李茂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高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选举雷新途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赵风云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徐秋玲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206,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浙江啸天事务所律师到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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