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29层 邮政编码: 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 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的委托,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公司管理部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0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
第一条第3款第(3)项问题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 ?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保证: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
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或电子数据,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或电子数据的,均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3、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
更。
4、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关注函》中第一条第3款第(3)项问题所涉关联
关系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关注函》中
第一条第3款第(3)项问题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关注函》中第一条第3款第(3)
项问题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项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关注函》问题一、关于出让土地及物业权益:“3、公告显示,深圳科恩斯
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截至2019年10月31日,深圳科恩斯实业有
限公司的总资产为13,663.24万元,净资产为3,647.58万元。深圳科恩斯实业有
限公司自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你公司支付首期款项8,000万元,在双方完
成全部土地、物业移交手续后180个工作日内支付7,000万元。……(3)请说
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及股东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一、 关联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关系
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2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章规定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 兆新股份的基本情况与其关联方的核查
(一) ? 兆新股份的工商登记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兆新股份系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为兆新股份,股票代码为 002256。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90815XU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
一期五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
注册资本 188241.1872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营业期限 1995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新能源光伏发
电设施的投资、停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
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电力储能系统软件的技
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
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
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
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
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商业经
营管理。(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营业范围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
营项目:新能源充电设施、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
与运营、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租赁、运
营(不含金融租赁)、电力储能设备的生产与销售、防
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品、
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
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
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 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永弟先生和沈少玲女士。
姓名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 国籍
陈永弟 本人 中国
沈少玲 一致行动(含协议、亲属、同一控制) 中国
兆新股份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三) ? 持有兆新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持有兆新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1 陈永弟 境内自然人 26.26%
2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13.79%
3 深圳市汇通正(源有股限权合投伙资)基金合伙企业境内一般法人 6.45%
4 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5%
(四) ? 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张文 董事长兼总经理
2 翟建峰 副董事长
3 杨钦湖 非独立董事兼副总经理
4 陈实 非独立董事
5 王丛 独立董事
6 李长霞 独立董事
7 肖土盛 独立董事
8 黄浩 监事会主席
9 蔡利刚 监事
10 王云 监事
11 郭健 常务副总经理
12 汤薇东 副总经理
13 金红英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14 苏正 财务总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兆新股
份的关联自然人。除上述对兆新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
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岁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
为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五) ?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控股公司
2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控股公司
3 深圳市健行仁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有限合伙)
4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控股公司
5 深圳市宏易菁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有限合伙)
6 深圳市麦瑞成长创业投资企业(有 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限合伙)
7 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 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有限合伙)
8 廊坊佳泰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9 深圳市深正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副董事长之控股公司
10 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担任董事之公司
11 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 公司高管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有限合伙)
12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之公司
13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之公司
14 麦盟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兼首席执
行官之公司
15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之公司
16 上海赫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副总经理之公司
17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之公司
18 上海实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之控股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之公司
19 上海实募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担任执行董事之公司
20 上海浩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担任执行董事之公司
(六) ? 兆新股份对外投资的企业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对外投资的企
业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企业名称
直接 间接
1 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
2 清远市兆新科技有限公司 100%
3 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
4 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5 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00%
6 惠州中至正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7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00%
8 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00%
9 攀枝花君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10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11 深圳市兆中海智慧停车充电投资有限公司 82%
12 河北兆腾气雾剂科技有限公司 60%
13 深圳市兆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9%
14 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5%
持股比例
序号 企业名称
直接 间接
15 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 20%
16 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 20%
17 深圳市乐途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9.36%
18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8.33%
19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39%
20 北京百能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6.44%
21 (RAINB彩OW虹股SH份A(RE香S港(H)K有)C限O.公,L司IMITED) 100%
22 湖州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23 肥西国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90%
24 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00%
25 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100%
26 广东中诚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60%
27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
28 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100%
29 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30 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31 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32 金华市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33 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七) ? 兆新股份之其他关联法人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之其他关联法
人,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宝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之母公司
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 深圳市物华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持股5%以上股东)之控股公司
三、 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与其关联方的核查
(一) ? 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调档核查,深圳科恩斯的登记
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J8HP8D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 19 号小班布
教育城1层A12
法定代表人 蒲进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9年03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进出口相关配套业务(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
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
营)、自有物业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文化用品、体育
营业范围 用品的批发、销售、金属材料、建材、塑胶制品的批发
与零售、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
设计、物流信息咨询,实业投资项目信息咨询。(以上
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限制
项目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股东 成立至今,香港科恩斯有限公司持有深圳科恩斯的100%
股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蒲进(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人员 刘利平(监事)
(二) ?香港科恩斯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调取香港科恩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科恩斯”)自成
立至今于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全部存档,香港科恩斯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香港科恩斯有限公司(Hong Kong Corns Limited)
公司编号 274292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UQnuieteendsw1a9y0,3H,on1g9K/Fo.,ngTower2, Lippo Centre, No.89
注册资本 100,000港币
成立日期 2018年9月6日
管辖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
股东 成限公立司至的今,10科0%恩股斯权有。限公司(BVI)持有香港科恩斯有
①自成立起至2019年7月9日期间:董事为蒲进;
董事变更情况 ② 2019年7月9日起至今:董事变更为黄绍嘉和詹仰
玲。
(三) ?科恩斯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
根据深圳科恩斯及科恩斯有限公司向兆新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恩斯有限公司的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科恩斯有限公司(Corns Limited)
公司编号 199052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TVoiswtrna,CToorptoolraa,tiVonG1S1e1rv0i,cBerCitiesnhtrCe,irWginicIkshlaanmdssCay II, Road
注册资本 10,000美元
成立日期 2018年8月28日
管辖法律 英属维尔京群岛
① 成立起至2019年7月8日期间:股东为蒲进,持股
比例为100%;
股东变更情况 ② 2100109%年股权7月以81.日00,美蒲元进的将价其格持转有让的给科黄恩绍斯嘉有;限公司
③ 2019年7月8日起至今:股东变更为黄绍嘉,持股
比例为100%。
① 成立起至2019年7月8日期间:董事为蒲进;
董事变更情况 ② 2019年7月8日起至今:董事变更为黄绍嘉和詹仰
玲。
(四) ?深圳科恩斯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述资料显示,深圳科恩斯自成立起至2019年7月8日期间的实际控
制人为蒲进,自2019年7月8日起至今的实际控制人为黄绍嘉。
(五) ?深圳科恩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科恩斯的工商内档显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科恩斯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蒲进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刘利平 监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深圳科恩斯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深圳科恩
斯的关联自然人。除上述对深圳科恩斯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
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岁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
界定为深圳科恩斯的关联自然人。
(六) ?黄绍嘉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
根据深圳科恩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黄绍嘉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
的企业如下:
序号 名称 是否持股(持股比例)及职务
1 科铭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是(85%)
2 香港科恩斯有限公司 是(100%)
3 科恩斯有限公司 是(100%)
4 深圳市科铭实业有限公司 是(9%),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 深圳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 是(60%),董事
6 深圳市奥康德五金交电化工有 是(1%),董事长兼总经理
限公司
7 深圳市世纪恒丰资产管理有限 是(9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
8 深圳市科铭实业投资控股有限 是(99%),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
9 深圳市科信时代实业投资有限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
10 深圳市科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1 深圳市科名安达投资有限公司 否,董事长兼总经理
12 深圳市科名南油置业投资有限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
13 深圳市金瑞嘉和投资有限公司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4 深圳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否,董事长
15 深圳市安达绿色出租车客运有 否,董事长
限公司
序号 名称 是否持股(持股比例)及职务
16 深圳市和丰年置业有限公司 否,董事长兼总经理
17 深圳前海中投联合互联网金融 否,董事长
服务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科名南油置业有限公司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七) ? 蒲进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
根据深圳科恩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蒲进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
企业如下:
序号 名称 是否持股(持股比例)及职务
1 深圳宝能创展置业有限公司 否注,董事兼总经理
(以下简称“宝能创展”)
2 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 是(7.54%),无
3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是(6.94%),董事
4 湖南久大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是(49%),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 北京厚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是(10%),无
注:
① 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蒲进持有宝能创展的20%
股权;
② 2016年11月17日,蒲进将其持有的宝能创展的20%股权转让给宝能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
③ 2016年11月17日起至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宝能创展的100%股
权。
(八) ?宝能创展与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关系
宝能创展与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关系图如下:
根据香港上市公司宝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代码:01282)于2019年11月
29 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的公告,姚建辉及姚振华(姚振华与姚建辉系兄弟关
系)间接持有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合计100%的权益,同时姚建辉为宝新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会主席,因此姚建辉通过宝新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间接控制的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通过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间
接控制的宝能创展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
(九) ? 深圳科恩斯与兆新股份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深圳科恩斯向兆新股份提交的回函,深圳科恩斯与兆新股份存在债权债
务关系。深圳科恩斯(贷款人)与兆新股份(借款人)于2019年10月31日签
署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
2.5%,目前该笔借款未到清偿期。
四、结论性意见
(一)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兆新股份
根据兆新股份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
圳科恩斯及股东与兆新股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兆新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三)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兆新股份董监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兆新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根据兆新股份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
新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陈永弟先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宝信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1.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陈永弟先生
根据陈永弟先生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陈永弟先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 ?深圳科恩斯及股东与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 根据深圳科恩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蒲进于2019年7月
8日前间接持有深圳科恩斯100%股权并控制深圳科恩斯,后以1美元的对价向
黄绍嘉间接转让深圳科恩斯的100%股权,同时蒲进自深圳科恩斯成立之日起一
直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因此蒲进应认定为深圳科恩斯的关联
自然人。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宝能创展成立至今,蒲进一直担任宝能创展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董事,且于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期
间蒲进曾持有宝能创展20%的股权,因此蒲进应认定为宝能创展的关联自然人。
(3) 根据本核查意见第三条第(八)项的描述,宝能创展与深圳宝信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关联方。
综上所述,蒲进为深圳科恩斯和宝能创展的关联自然人,且宝能创展和深圳
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所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及谨慎原则,认为深圳科恩斯和深
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关联关系相
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陈友春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姜德源 黄丽云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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