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8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12760号),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舟制药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生生物”)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2019】陕0113民初5029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7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鸿生生物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鸿生生物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6元,减半收取为16,363元,由上诉人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定,鸿生生物已申请撤销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依照一审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3民初5029号】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12760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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