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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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179,176,641.38元。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我们一致同意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该笔资金可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我们一致同意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向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传顺 杨玉琦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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