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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19年12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19年12月10日下午15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亿利生态广场1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4,303,3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370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6,731,4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5655%。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1,034,78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1.9361%;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7,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1%。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承办律师:都 伟
承办律师:韩晶晶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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