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创科技”、“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必创科技本次以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汉光”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9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丁良成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71号),核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金杜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金杜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使用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概述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发行人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交易协议,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本次重组全体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卓立汉光100%股权。根据华亚正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卓立汉光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62,000.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5%,即40,300.00万元;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5%,即3,100.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30%,即18,600.00万元。
(二)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其中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500万元、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500万元,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100%。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补充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必创科技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3月8日,必创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19年8月14日,必创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年9月3日,必创科技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年10月10日,必创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定向可转换债券具体规模的议案》。
2019年10月15日,必创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定向可转换债券期限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8月13日,卓立汉光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文件的议案》《关于授权执行董事全权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同意全体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卓立汉光100%股权转让给必创科技并自愿放弃对相应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2,000 万元,同时授权卓立汉光执行董事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三)交易对方内部决策
1、北京金先锋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8月12日,北京金先锋召开董事会,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与上市公司开展本次交易,将北京金先锋所持卓立汉光全部股权按照本次交易方案转让给上市公司。根据华亚正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卓立汉光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2,413.62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卓立汉光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2,000万元。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为准,并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实施;(2)同意北京金先锋为开展本次交易之目的,与上市公司共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并同意北京金先锋根据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机关的要求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函、确认函等文件;(3)同意北京金先锋在卓立汉光其他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卓立汉光股权的过程中,自愿放弃对相应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北京卓益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8月12日,北京卓益召开合伙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北京卓益作为卓立汉光股东,与上市公司开展本次交易,将北京卓益所持卓立汉光全部股权按照本次交易方案转让给上市公司。根据华亚正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卓立汉光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2,413.62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卓立汉光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2,000万元。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为准,并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实施;(2)同意北京卓益为开展本次交易之目的,与上市公司共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并同意北京卓益根据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机关的要求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函、确认函等文件;(3)同意北京卓益在卓立汉光其他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卓立汉光股权的过程中,自愿放弃对相应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四)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9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丁良成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71号),核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必创科技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卓立汉光100%股权。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市监局于2019年12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387306K)、《备案通知书》以及经修订及备案的《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卓立汉光100%股权变更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必创科技持有卓立汉光100%股权。
金杜认为,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对方已根据交易文件约定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必创科技的法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方案及有关安排,前述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必创科技尚需根据本次重组相关交易文件约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并支付现金对价;
(二)必创科技尚需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和可转换债券登记手续的申请;
(三)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必创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500万元;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500万元,必创科技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该事项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四)必创科技尚需就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事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必创科技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发行及上市等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金杜认为,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对方已根据交易文件约定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必创科技的法律义务;本次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相关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谢元勋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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