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祥军 冯晓鸣 马朝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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