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4、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远立 周 华 姚海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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