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出售子公司宜昌市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的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依照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及资产评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公司本次股权出售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事项。独立董事:李中 郭义彬 刘云亮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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