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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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8、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包括研发、销售、生产、管理等)以及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或关键岗位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5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65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已回购的股份,即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公司回购的股份3,026,81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52,492,921股的1.20%。本员工持股计划拟使用回购股份中的3,026,81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0%。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9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86)。
    
    2019年6月14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2019-094、2019-099、2019-116、2019-127)。
    
    2019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4)。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截至2019年10月 2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26,81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0%,最高成交价为14.2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1.78 元/股,平均成交价格为 13.22 元/股(含交易费用),回购总金额为40,000,643.8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为截至2019年10月29日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数量,共计3,026,81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0%。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为 2019年5月24日至 2019 年10月29日期间公司回购股份的3,026,81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0%。
    
    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购买价格及其合理性分析
    
    1、股票购买价格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8.60 元/股,即公司回购股份均价(13.22元/股)的65%。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8.60元/股,即公司回购股份均价(13.22元/股)的65%。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以公司回购股份均价(13.22元/股)的65%作为购买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存续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锁定期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批解锁时点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       5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
        第二批解锁时点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       5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
    
    
    2、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存在部分折价,因此锁定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解锁比例为50%、50%。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业绩考核
    
    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出售对应解锁时点的股票获得的资金归全体持有人所有: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批解锁时点    以2019年康达新材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2019年康达新材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批解锁时点
                            20%
    
    
    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康达新材的营业收入。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11)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12)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开立并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8)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11)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2)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管理委员会亦可通过会议决议委员联签方式直接作出决议。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关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并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后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一起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需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经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亦可对该分配方案进行更改。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持有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则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及所持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则取消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变现的份额及持有人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现金收益。具体情形如下:
    
    (1)持有人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包含但不限于被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
    
    (4)因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债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事宜存在实质性障碍的;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违反劳动合同等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以上的(以公司内审部门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6)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公司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
    
    (7)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擅自安排本人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核心部门任职;
    
    (9)利用职务之便选择本人的直系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做供应方或联营方,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谋利活动;
    
    (10)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接受业务单位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
    
    (11)作为主要负责人违反招投标制度,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或敷衍实施招投标制度,泄露标底,谋取不正当利益;
    
    (12)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13)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14)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1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离职后1年内,到公司竞争对手任职或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
    
    (16)持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的;
    
    (1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条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未变现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持有人,转让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取每股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之孰低值,如份额持有期间,公司存在送股、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该部分股票的收回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若届时其他持有人均未受让该份额,则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该取消份额的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4、持有人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1)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退休返聘的除外);
    
    (3)持有人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并能提供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
    
    5、持有人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则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及所持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则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1)持有人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视为持有人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持有人,转让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的确定原则同上述第 3 条的相关规定;若届时其他持有人均不愿受让该份额,则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6、持有人被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则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则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1)持有人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视为持有人被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7、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的情况
    
    (1)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但是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后两个职位所对应的职位级别、职位考核要求、在职时间分别对其进行考核,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2)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且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3)持有人调岗且职级未发生变化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发生变化的,其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发生变化。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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