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经公司2019年12月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德股份”)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及《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控制其董事会),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三会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
(六)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材料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阅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并签署书面意见,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方可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有权对特别事项提出修改意见,或决定增
加或删除议案。公司派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且最迟不得超过2月底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并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汇报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签订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合同前,应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约。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等。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竭尽全力完成目标任务,特别要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购置或处置金额超过50万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须事先向公司请示,经公司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章程》提交子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并实施购置或处置。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贷款,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根据其《章程》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并提请公司审批。
控股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填写请示审批表,经子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报公司审核(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公司审核意见为可行的,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时,应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具体投资决策、执行控制、跟踪与监督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及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子公司目标考核、年度薪酬总额、主要负责人薪酬等事项须报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树立维护公司利益的思想,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可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额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选任的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以及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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