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穆 炯 徐作骏 刘 印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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