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向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公务机库配套资源使用费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到港棚资源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两项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在分别全面了解两项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公务机库配套资源使用费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T3航站楼转场之后,ABD航站楼处于停用状态,A楼停机坪由于距离T3航站楼较远,利用率较低。为提高通航业务保障水平,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现使用公司所属的部分A楼停机坪建设公务机库。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深圳机场运行保障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机坪资源。公司联合机场集团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机场集团用于建设公务机库的A楼停机坪资源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即通过预测未来的收益,按照 5%的贴现率折算为现值。公司预期损失收益为被使用资源所带来的停场费、起降费等收入减去被使用资源的运营成本。公司按照评估的市场价值,一次性向机场集团收取配套资源使用费,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到港棚资源租赁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的参股企业深圳市机场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件监管中心”)和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站”)因实际业务发展需要,自2020年1月1日起分别租用公司的到港棚资源。为保障国际快件业务的开展,支持快件监管中心和国际货站业务发展,充分发挥资源价值,公司拟与快件监管中心和国际货站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相应的租金。
本次关联交易费用为场地租金,交易收费标准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公司与快件监管中心和国际货站的上述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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