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7 证券简称:中海达 公告编号:2019-088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及
预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0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236名激励对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资格条件(对应本期解锁483.6万股),31名激励对象符合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对应本期解锁35.625万股)。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267名激励对象的519.2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授予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2016年10月26日;预留部分的授予日:2017年09月22日。
4、授予价格:7.88元/股。
(备注: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部分对应原授予价格相应调整为5.25元/股)
5、首次授予部分授予完成日期:2016年12月06日;预留部分授予完成日期:2017年12月04日。
6、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
7、授予数量和人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4万股,授予激励对象共300名;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5万股,授予激励对象共38名。
8、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数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数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四部分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不超过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201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人民币,且
个解除限售期 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15年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8.4亿元人民币,
个解除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且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16年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 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且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17年度。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 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8.4亿元人民币,且
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16年度。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 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
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17年度。
注: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层次,激励对象必须在上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出现(C)等级的情况下才可获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资格。
等级 A B C
标准系数 1.0 0.7 0
考核分数 70(含)-100分 60(含)-70分 60分以下
若激励对象上年度内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等级,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激励计划及前次解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4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均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从320名调整为300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2万股调整为98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的相关规定,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8万股,授予价格为7.88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09月22日。
6、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从39名调整为38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万股调整为56.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284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28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282.3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8、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255名激励对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对应本期解锁257.4万股),36名激励对象符合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资格条件(对应本期解锁27.5万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291名激励对象的284.9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1、首次授予部分的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锁定期为自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36个月,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40%。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为2016年12月06日,截至2019年12月06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2、预留部分的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第二个锁定期为自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24个月,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50%。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为2017年12月04日,截至2019年12月04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锁条件。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
a.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 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象吉国超等 19 人因个人原因离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职;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二个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张一帆等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余267名激励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
施; 锁条件。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2018年度公 2018 年度 公司 实现 营业 收入
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0亿元人民 1,288,807,938.87元,较去年同
币,且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 期增长26.26%;实现归属于上市
于2017年度。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95,415,587.94元,较去年同期增
长42.3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55,430,109.00 元,较去年
同期增长38.68%。
根据上述 2018 年度公司业绩数
据,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除上述24名离职人员已不具备
a.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 激励资格,267名激励对象2018
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 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结果为
组织实施。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 (A),合计267名激励对象2018
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S),原 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结果均满
则上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划分为 足解锁条件。
(A)、(B)、(C)三个层次,
激励对象必须在上年度内绩效考
核不出现(C)等级的情况下才可
获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资
格。
b. 若激励对象上年度内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C)等级,则激
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合计267名,其中236名激励对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资格条件,31名激励对象符合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9.225万股(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该部分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6.15 万股相应调整为519.225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份总额的0.7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80.825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份总额的0.71%。本次解锁后,本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可解 本次本
获授的 已解锁 本次解锁 锁的限制 剩余未 年度实
限制性 的限制 对应原授 性股票数 解锁的 际可上
姓名 职务 股票总 性股票 予的限制 量(详见 限制性 市流通
数量 数量 性股票数 本表备注 股票数 数量(详
量 1) 量 见本表
备注2)
欧阳业恒 董事、副总裁、 15 9 6 9 0 0
董事会秘书
黄宏矩 董事、副总裁、 15 9 6 9 0 0
财务总监
胡炜 副总裁 15 9 6 9 0 0
杨晓娟 副总裁 10 6 4 6 0 0
李洪江 副总裁 12 7.2 4.8 7.2 0 1.8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共262 786.5 467.15 319.35 479.025 0 479.025
人,含首次授予部分及预
留部分激励对象)
合 计 853.5 507.35 346.15 519.225 0 480.825
备注:1、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6.15万股相应调整为519.225万股。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业恒先生、黄宏矩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炜先生、李洪江先生、杨晓娟女士按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其所持有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2018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18年度的考评结果,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236名激励对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资格条件(对应本期解锁483.6万股),31名激励对象符合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对应本期解锁35.625万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267名激励对象的519.2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267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资格条件的236名激励对象(对应本期解锁483.6万股),符合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对应本期解锁35.625万股)的解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267名激励对象的519.2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公司267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67名激励对象的519.2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宜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预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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