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4亿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由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11.1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阳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自有房产抵押担保事宜符合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为。同意此次申请授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事宜。一致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三、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7.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一致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4.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一致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一致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晖:
侯富强: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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